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4)

疑 問
老板個人名下的汽車賣給公司,原價20萬元,賣價5萬元,請問是否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
答 復
老板個人名下的汽車賣給公司,屬于“財產轉讓所得”,由于老板個人的車輛原價20萬元,僅僅賣價5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為-15萬元,因此沒有個人所得稅。
參 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說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來源:作者:郝守勇 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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