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字節跳動5名高管辭職(秘密入職字節跳動)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4)
整理 | 于軒
出品 | 程序人生(ID:coder_life)
在互聯網行業中,各個公司經營的業務難免有交集。為了保護公司機密,相關員工往往需要簽訂競業協議,以限制其短期內加入競對公司。
近日,在北京法院公開的一起“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潘xx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離職員工潘xx就因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私自就職于與百度存在競爭關系的字節跳動而被告上法庭。

圖源:截圖自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判決書顯示,潘xx于2020年4月2日從百度自行離職。離職時,百度向其發出的《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明確約定了潘xx離職后一年內不得與包括字節跳動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內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百度按約向其足額支付了6筆稅后競業限制補償金,潘xx應依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而在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間,潘xx多次將車輛停放于字節跳動公司辦公區地庫,多次在工作日期間出入字節跳動公司。潘xx雖稱出入原因為與朋友有約,拜訪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亦未對其上述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潘xx返還百度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支付百度競業限制違約金859,200元;繼續履行對百度的保密義務。
下面,一起來看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案情梳理
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在線公司)
被告:潘xx
當事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
一:百度方
潘xx于2011年4月8日入職百度在線公司,2017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內容約定:
1.“競爭對手”指與甲方(指百度在線公司,下同)和/或其關聯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今日頭條……;
2.未經甲方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業秘密;
3.乙方(指潘xx,下同)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其任職于甲方期間及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在從事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競爭業務的任何競爭對手或該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處,接受或取得任何權益和/或職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的競爭對手或該競爭對手的關聯公司提供任何咨詢服務或其他協助;
4.離職后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標準:乙方與甲方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年內,甲方應當向乙方總計支付相當于乙方離職前一年 (從離職日開始向前計算)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作為乙方離職后履行本公司競業限制義務的全部經濟補償;離職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在乙方與甲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支付時間為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標準為本條第3款規定的經濟補償的十二分之一,由甲方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給乙方,甲方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人民幣五萬元;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所有經濟補償,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內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經濟補償的3倍數額的違約金。
2020年4月2日,潘xx因個人原因與百度在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百度在線公司向其出具的離職證明顯示其工作部門為知道業務部,職務為高級經理。百度在線公司當日向潘xx送達 《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顯示:……公司在此提醒您:您的競業限制期限為您與本公司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年內,即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此期間公司將按照約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幣35,800元/每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此競業補償金自2020年4月起于公司每月發薪日匯入您的原工資賬戶,公司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競業限制期間,您不得從事與百度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擬從事的業務……競業限制期間,您不得加入或運營百度和/或其關聯公司從事競爭業務的經營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今日頭條、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若您違反與公司簽訂的 《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與本告知書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按照該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百度在線公司提供的支付憑證顯示自2020年4月至10月,百度在線公司按月向潘xx支付了稅前35,800元/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潘xx認可該段時間內收到上述金額。因為其公司發現潘xx違約,為了減少損失,其公司暫停發放潘xx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故其公司在仲裁庭審時當庭將潘xx的競業限制期限減少為6個月。據此,潘xx應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金、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為此,百度在線公司提交了如下材料作為證據:
1、郵件交寄單、郵件查詢信息及《取證數據保全證書》, 郵件號碼為11xxxx ,收件人為潘xx,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3號院2號樓中航廣場字節跳動公司/今日頭條;2020年9月20日,該郵件簽收,簽收人為收發室;
2、2020年7月21日至8月7日的視頻錄像及相應的公證書,其中2020年7月21日視頻第1分12秒,一佩戴帽子、口罩,身著白色短袖上衣、藍色裙子的女性進入電梯間,2分57秒該人進入標有”字節跳動”的辦公區,錄像顯示該辦公區地址為北三環西路43號院,樓體標有“字節跳動”字樣;7月22日、23日,一佩戴帽子、口罩,身著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的女性出現在相同地點;7月27日、29日、8月5日至7日,均有一佩戴口罩女性進入上述地點。另外顯示潘xx多次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的地庫;
3、照片,顯示潘xx的外貌信息;
4、百度在線公司、北京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字節跳動有限公司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內容顯示四家公司的成立日期、住所地與經營范圍等信息,其中四家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技術服務;
5、網頁截圖及字節跳動公司訴訟材料,內容顯示有“今日頭條進軍搜索引擎,挑戰百度”、“今日頭條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北京字節跳動科技公司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信息。
二:潘xx方
潘xx對郵件交寄單、郵件查詢信息及《取證數據保全證書》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稱收發室簽收無法證明潘xx收到了,無法證明潘xx去字節跳動公司上班;對視頻及公證書、照片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認可視頻里的人員系潘xx,但內容系偷拍,拍攝者身份不明;對工商登記信息真實性認可,對網頁截圖的真實性不認可,稱不能以網上報道證明存在競爭關系;對訴訟材料的真實性認可,稱與潘xx無關,看不出已經生效,也看不出雙方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為此,潘xx提交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勞動合同書》,內容顯示潘xx與北京萬澤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緣公司) 訂立了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內容顯示2020年4月至12月繳費單位為萬澤緣公司。
對于以上證據,百度在線公司稱潘xx提交的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系潘xx為了規避競業限制所簽訂的,其真實就業情況及入職單位不在萬澤緣公司。潘xx未能提交其實際工作情況的證據,僅憑無法核實真實性的勞動合同,無法證明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經其公司查詢,萬澤緣公司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行業,與百度在線公司之間并非沒有競爭關系,勞動合同可以看出潘xx月工資75,000元,合同無論是否屬實,競業限制違約金并不過高。且萬澤緣公司現已經營異常,無法承擔潘xx高額的月工資。對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無法證明潘xx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系潘xx為逃避競業限制義務而繳納,且年繳費基數是229,941元,可以證明潘xx的違約金并不過高。
百度在線公司以要求潘xx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支付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及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為由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
一、潘xx一次性返還百度在線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
二、潘xx一次性支付百度在線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644,400元;
三、潘xx繼續履行對百度在線公司之保密義務;
四、駁回百度在線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

不服仲裁結果,百度提起訴訟
百度在線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潘xx:
1.支付我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88,800元;
2.返還我公司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
3.支付我公司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50,000元;
4.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百度在線公司提供的事實和理由:
我公司系國內著名的互聯網公司,潘xx于2011年4月8日入職我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2017年6月30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潘xx在我公司擔任高級經理職務,在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潘xx所應當承擔的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及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潘xx于2020年4月2日自行辭職離開我公司,離職時被明確告知應當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競業范圍,我公司亦向潘xx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后我公司發現潘xx已私自就職于與我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字節跳動公司。我公司認為,潘xx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私自到競爭公司工作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給我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造成了巨大影響,我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損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應當得到全部支持。
對此,被告潘xx辯稱:
其不屬于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百度在線公司與潘xx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中涉及競業限制的部分均為無效。《勞動合同書》 、《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約定競業限制主體過多,限制了潘xx的擇業自由。
潘xx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其離職后入職萬澤緣公司 ,該公司與百度在線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且潘xx的職位和工作內容與百度在線公司之間也不存在競爭性。用人單位設置提供就業信息條款加重了潘xx的責任,無法律依據。
本案中視頻的拍攝未經拍攝者許可,拍攝視頻侵犯被拍攝者隱私,視頻來源非法。視頻內容也未顯示潘xx進入字節跳動公司辦公,不足以證明潘xx入職字節跳動公司。百度在線公司設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應予以調低,潘xx的權利與義務明顯失衡,百度在線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潘xx的行為給百度在線公司造成了多少損失。潘xx不知曉公司的商業秘密,公司未證明潘xx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潘xx無需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賠償金。

雙方爭執不下,法院歸納爭議焦點做出判決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為,對方對于仲裁裁決的第一項和第三項均無異議,本院亦不持異議,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潘xx是否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以及是否應就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向百度在線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
潘xx離職時,百度在線公司向其發出的《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就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進行了告知,并且明確約定了潘xx從百度在線公司離職后一年內不得與包括字節跳動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內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對于競業限制的約定和《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潘xx應在其與百度在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了解知悉其應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對《保密、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中約定的義務,雙方應自覺全面履行。
百度在線公司在2020年4月2日潘xx離職后,按約向其足額支付了6筆稅后競業限制補償金,潘xx應依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潘xx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間多次將車輛停放于字節跳動公司辦公區地庫,多次在工作日期間出入字節跳動公司,潘xx雖稱出入原因為與朋友有約,拜訪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潘xx未對其上述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百度在線公司所持潘xx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行為的主張予以采信,潘xx應當依約向百度在線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
潘xx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抗辯意見,經審查,百度在線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約定確存在過高現象,應予以酌減。關于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金一節,百度在線公司未就潘xx存在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該項請求缺乏依據,故本院對百度在線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
二、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59,200元;
三、潘xx繼續履行對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密義務;
四、駁回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競業協議是門檻還是枷鎖?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們報道了不少因違反就業協議而支付巨額賠償的新聞,如:《程序員離職后收到原公司 2400 元,被告違反競業協議賠 18 萬》,《常程跳槽小米,聯想:已付競業協議股權對價 500 萬,須償還》,《三年白干!程序員孫某因違反《競業協議》賠償騰訊 97.6 萬元,返還 15.8 萬元》。
除此之外,還有一則《算法工程師跳槽至B站被原公司索賠200萬,法院二審判決:無需賠償!》的新聞。在此案中,法院認為僅以經營范圍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這些案例中,雖然公司會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往往員工違反協議后將會賠償數十倍的金額,甚至還會限制其離職后從事相關行業。對此,希望大家可以引以為鑒,在簽協議前多咨詢和思考,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最后,你對競業協議有什么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參考鏈接: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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