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0)

女工晚上做噩夢,上班精神不好,被工友蒙騙威脅說其“撞鬼”“中毒”,居然同意對方為其“驅鬼排毒”。此后一個多月,女工在宿舍被工友撫摸“驅邪”20余次,并3次發生性關系。
案情:做噩夢后 工友稱其“中邪”
根據邵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害人龍某在邵東縣某工廠上班,認識被告人唐某某兩年。2019年4月29日,她晚上做噩夢夢見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打架。第二天上班時精神不好,唐某某說她碰了邪氣。唐某某自稱會捉鬼術,并陸續編造了在她租房附近的池塘邊和工廠附近捉鬼的事。后唐某某以“驅鬼”“安魂”“排毒”為名用手沾水撫摸她除胸部和下體以外的身體部位,持續了一個月。
5月18日,唐某某提出“撫摸”排毒的方式不行,必須發生性關系來解毒,并與18日、21日、30日三次與龍某在賓館發生性關系。其間龍某曾有表示不愿意,但唐某某恐嚇說要將廠里的鬼放出來害她,還要將廠外面的鬼放進來害她,最終龍某因害怕而同意。
6月7日,龍某發信息告訴唐某某自己懷孕了。唐某某用將此事告訴她老公來威脅,要求和她每月至少發生兩次性關系。6月13日晚,兩人“排毒”時再起爭執,唐某某發短信威脅她說要將事情都說出去。隨后龍某報警。
辯護:發生性關系經過龍某同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迷信欺騙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內判處刑罰。
被告人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發生性關系是龍某自愿的,并不屬于強奸行為。
辯護律師稱:一、龍某三次同意發生性關系,是龍某真實意思的表示。二、龍某于2019年時已年滿3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且精神狀態完全正常,對任何事物的發生都有正常的辨別能力。三、唐某某沒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欺騙龍某,完全是因為龍某懷孕才發生矛盾。
判決:錯誤認知并非龍某的真實意思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經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龍某做噩夢向龍某謊稱其“遇鬼”、“中毒”,恫嚇龍某有生命危險需以性交方式達到“以毒攻毒”等迷信思想,使龍某產生“遇鬼”、需以性交方式“以毒攻毒”的錯誤認知,并基于該錯誤認知與被告人唐某某發生了性關系,這并非龍某的真實意思。
且被害人龍某的陳述以及兩人短信截圖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唐某某通過欺騙、威脅、恫嚇,利用迷信方式對龍某進行了精神上的強制,使得龍某不敢反抗,侵害了龍某的性自主權。
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宣判被告人唐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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