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8)

即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即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即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即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注意:第十二、十三、十四種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以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以超過百分之七十二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其他非法經營活動主要是依據《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常見的包括非法經營、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等,且只有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就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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