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足療店組織賣淫判決案例(湖南長沙足浴店提供)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1)
以保健按摩為幌子,招募女技師提供“特殊服務”,湖南長沙一足浴店老板主動自首,簽署了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誰料他在庭審現場卻當庭翻供,結果……
01
特殊服務場所被搗,足浴店老板主動自首
2019年初開始,男子彭某輝在自己經營的足療休閑會所及足浴店內,通過雇傭多名女性提供性服務等方式吸引招攬顧客,從嫖資中抽成賺取非法利益。
期間,彭某輝還雇傭被告人魏某、謝某強擔任接待員,負責向來店消費人員介紹、推銷賣淫等服務,促成該場所的運營。經審計,兩年多內,彭某輝經營涉案賣淫場所的違法收入為人民幣46.68萬元。

工作群內統計“服務套餐”
2021年3月,兩個賣淫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次日,彭某輝向公安機關投案。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彭某輝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依法認定其為自首,綜合其犯罪事實及認罪悔罪表現,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彭某輝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
02
聲稱賣淫女系自愿,被告人當庭翻供
2021年底,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被告人彭某輝突然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提出異議:“我沒有招聘賣淫女,是賣淫女自行上門的,我認為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庭審現場
面對扎實的證據,彭某輝試圖作出最后的掙扎,意圖更輕判處。
“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與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并在明知法律后果以及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認罪認罰。但庭審中被告人翻供,從根本上否認了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公訴人指出,在無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被告人對罪名及犯罪事實提出異議,實為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其庭審表現說明其已不具備認罪認罰從寬條件。
公訴人提出撤銷對彭某輝自首的認定,也撤銷了原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建議。
03
小算盤落空,男子獲刑六年四個月

庭審現場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輝雖然系主動投案,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其雖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在庭審中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不予從寬處理。
結合案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彭某輝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輝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2022年上半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輝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否認自己組織與管理賣淫女的行為,其行為無法體現其歸于司法機關處置之下的自覺和悔意,不能以自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不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亦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彭某輝當庭翻供,從輕和從寬幅度取消,由原來簽署的四年五個月最后判處了六年四個月。可見,在證據面前,認罪態度真的很重要。
來源: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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