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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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賴芳杰
7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成都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下發了《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今年7月起執行。
“大成都范圍內”每月最低1650元
調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調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每小時18.7元和每小時17.4元。
具體來講,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8.7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4元。
最低工資包含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但不包含津貼、勞保福利和補貼
《通知》明確,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通知》強調,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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