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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職業接觸限值(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制)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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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C 52,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二氧化氯職業接觸限值?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二氧化氯職業接觸限值(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制)

二氧化氯職業接觸限值

ICS 13.100

C 52

GBZ 2.1—2019

代替 GBZ 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019 - 08 - 27 發布 2020 - 04 - 01 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正文表1~表3中的職業接觸限值為強制性的,其余及表4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分為兩個部分: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第2部分:物理因素。本部分為GBZ 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與GBZ 2.1

—2007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 6 項規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GBZ/T 295、GBZ/T 224、GBZ/T 225 和 GBZ/T 229.2;

——增加 9 個與職業接觸相關的概念或定義;刪除 5 個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術語;引進峰接觸濃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數;

——匯總增加近年來研制、修訂的 28 種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調整 8 種化學物質的中文或英文名稱,以及 8 種物質的 CAS 號;

——增加 16 種物質的致敏標識、4 種物質的皮膚標識、14 種物質的致癌標識,調整 7 種物質的致癌標識;

——將一氧化氮接觸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觸限值;

——明確列出制定接觸限值時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

——在第 4 章"衛生要求"中增加了職業接觸生物限值(生物監測指標和接觸限值),對已發布的

衛生行業標準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及檢測方法標準進行了確認,匯總并列出 28 種生物監測指標

和接觸限值。其中,增加近年審定通過的 13 種職業接觸生物限值以及生物材料檢測及生物監測質量要求;

——進一步完善了監測檢測方法的相關要求;對分別制定有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 PC-TWA 的,明確了優先測定呼吸性粉塵的 TWA 的規定;

——增加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控制原則及要求;

——增加附錄 B,給出了新增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對附錄 A 正確使用說明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增加了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的控制原則及要點、行動水平以及職業接觸等級分類及其控制、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管理原則等,將原標準附錄 A《正確使用說明》中的部分內容修訂為標準正文。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軍事醫學科學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濤、張敏、閆慧芳、朱曉俊、陳青松、李文捷、徐伯洪、吳維皚、鄭玉新、劉洪濤、周志俊、王生、谷京宇、丘創逸、楊磊、劉曉延、杜燮祎、邱兵、丁春光、王恩業、聶武、朱志良。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GBZ 2—2002;

GBZ 2.1—2019

II

——GBZ 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職業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衛生要求、檢測評價及控制原則。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企業衛生設計以及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的管理、控制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229.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2部分:化學物

GBZ/T 295 職業人群生物監測方法 總則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化學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部分所稱化學有害因素包括工作場所存在或產生的化學物質、粉塵及生物因素。

3.2

職業接觸 occupational exposure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通過呼吸道、皮膚黏膜等與職業性有害因素之間接觸的過程。

3.3

不良健康效應 adverse health effects

機體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而產生或出現的有害健康效應或毒作用效應。只有達到一定水平的接觸, 即過量的接觸才會引起健康損害。

3.4

1

臨界不良健康效應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

用于確定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容許接觸濃度大小,即職業接觸限值時所依據的不良健康效應。

3.5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不會引起絕大多數接觸者不良健康效應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1。

3.5.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5.2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實際測得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平均接觸濃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許勞動者短時間(15 min) 接觸的加權平均濃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3。

3.5.3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工作地點的化學有害因素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2。

3.6 .

峰接觸濃度 peak exposures;PE

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時間段內(不超過15 min)確定的空氣中特定物質的最大或峰值濃度。對于接觸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應使用峰接觸濃度控制短時間的接觸。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許在一個工作日內發生的任何一次短時間(15 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觸濃度。

3.7

接觸水平 exposure level

應用標準檢測方法檢測得到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特定時間段內實際接觸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2.22。

3.8

職業接觸限值比值 ratio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evel to OELs

勞動者接觸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實際接觸水平與該因素相應職業接觸限值的比值。

當勞動者接觸兩種以上化學有害因素時,每一種化學有害因素的實際測量值與其對應職業接觸限值的比值之和,稱為混合接觸比值(ratio of mixed exposure)。

3.9

行動水平 action level

勞動者實際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經達到需要用人單位采取職業接觸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動的水平,也稱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濃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

化學有害因素的行動水平,根據工作場所環境、接觸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為該因素容許濃度的一半。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2.23。

3.10

生物監測 biological monitoring

系統地對勞動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學物質或其代謝產物的含量(濃度)、或由其所致的無害生物效應水平進行的系統監測,目的是評價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響。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6.1.2。

3.11

生物接觸限值 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s;BELs

針對勞動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學物質或其代謝產物、或引起的生物效應等推薦的最高容許量值,也是評估生物監測結果的指導值。每周5 d工作、每天8 h接觸,當生物監測值在其推薦值范圍以內時,絕大多數的勞動者將不會受到不良的健康影響。又稱生物接觸指數(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

注:改寫GBZ/T 224—2010,定義5.9。

4 衛生要求

4.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見表1。

表1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2.1—2019

10

GBZ 2.1—2019表 1 (續)

表 1 (續)

GBZ 2.1—2019

表 1 (續)

表 1 (續)

表 1 (續)

表 1 (續)

GBZ 2.1—2019表 1 (續)

4.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的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的職業接觸限值見表2。

表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職業接觸限值

GBZ 2.1—2019

GBZ 2.1—2019表 2(續)

4.3 工作場所空氣中生物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空氣中生物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見表 3。

表3 工作場所空氣中生物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4 生物監測指標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

生物監測指標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見表4。

表4 生物監測指標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

GBZ 2.1—2019

GBZ 2.1—2019表 4 (續)

5 監測檢測原則要求

5.1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采樣按 GBZ 159 執行。

5.2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和粉塵的檢測按 GBZ/T 160、GBZ/T 300 和 GBZ/T 192 執行。若無相應的檢測方法,可參考國內、外公認的檢測方法,但應納入質量控制程序。

5.3 對分別制定有總粉塵和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的粉塵,應優先選擇測定呼吸性粉塵的接觸濃度。

5.4 與 BELs 相配套的生物材料中有害物質及其代謝物或效應指標的測定按照 GBZ/T 295 執行。

6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控制原則及要求

6.1 化學有害因素控制的優先原則

6.1.1 對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接觸的控制,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實際情況,按照 GBZ 1 的要求采取綜合控制措施。

6.1.2 消除替代原則。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用無害替代有害、低毒危害替代高毒危害的工藝、技術和材料,從源頭控制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

6.1.3 工程控制原則。對生產工藝、技術和原輔材料達不到衛生學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化學有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勞動者的接觸或活動的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符合衛生要求。

6.1.4 管理控制原則。通過制定并實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程度,降低危害的健康影響。

6.1.5 個體防護原則。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實現對接觸的有效控制時,應聯合使用其它控制措施和適當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實現控制目標時使用。

6.1.6 在評估預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時,還應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的種類以及為減少風險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6.2 職業接觸控制要點

6.2.1 在制定職業接觸控制措施時應充分考慮所有可能發生接觸的途徑,包括經呼吸道吸入、皮膚吸收和經口攝入;

6.2.2 采取的控制措施應具有針對性,能有效防止該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2.3 應選擇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盡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2.4 應定期檢查和評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關要素,并保持其持續有效;

6.2.5 應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化學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對應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關的勞動者,并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

6.2.6 應確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會威脅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

6.3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控制要求

6.3.1 勞動者接觸制定有 MAC 的化學有害因素時,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任何工作地點的最高接觸濃度(maximum exposure 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過其相應的 MAC 值。

6.3.2 勞動者接觸同時規定有 PC-TWA 和 PC-STEL 的化學有害因素時,實際測得的當日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time weighted average,CTWA)不得超過該因素對應的 PC-TWA 值,同時一個工作日期間任何短時間的接觸濃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short term,CSTE)不得超過其對應的 PC-STEL 值。

GBZ 2.1—2019

36

6.3.3 勞動者接觸僅指定有 PC-TWA 但尚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學有害因素時,實際測得的當日 CTWA 不得超過其對應的 PC-TWA 值;同時,勞動者接觸水平瞬時超出 PC-TWA 值 3 倍的接觸每次不得超過15 min,一個工作日期間不得超過 4 次,相繼間隔不短于 1 h,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超過 PC-TWA 值的 5 倍。

6.3.4 對于尚未制定 OELs 的化學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則上應使絕大多數勞動者即使反復接觸該因素也不會損害其健康。用人單位可依據現有信息、參考國內外權威機構制定的 OELs,制定供本用人單位使用的衛生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勞動者的接觸。

6.4 控制措施

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超過行動水平時,用人單位應參照GBZ/T 22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塵、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衛生培訓等技術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動水平不作為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崗位津貼的依據。

6.5 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水平及其分類控制

6.5.1 按照勞動者實際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將勞動者的接觸水平分為 5 級,與其對應的推薦的控制措施見表 5。

表5 職業接觸水平及其分類控制

6.5.2 工作場所化學物的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管理見 GBZ/T 229.2。

7 正確使用本部分的說明

正確使用本部分的說明見附錄A。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部分的說明

A.1 制定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目的

A.1.1 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制定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目的是指導用人單位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避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因過度接觸化學有害因素而導致不良健康效應。

A.1.2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是用人單位評價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護措施控制效果的重要技術依據,是實施職業健康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為設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報警值的參考值。

A.1.3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也是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的重要技術依據。

A.2 不同類型職業接觸限值的正確運用

A.2.1 在評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狀況或勞動者個人接觸水平時,應正確運用PC-TWA、PC-STEL或MAC, 并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空氣采樣、監測。

A.2.2 PC-TWA是評價勞動者接觸水平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狀況的主要指標。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定期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系統接觸評估,或因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等發生改變需要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重新進行評估時,尤應著重進行TWA的檢測、評價。

A.2.2.1 個體檢測是測定TWA的比較理想的方法,能較好地反映勞動者個體實際接觸水平和工作場所衛生狀況,是評價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的主要檢測方法。

A.2.2.2 定點檢測也是測定TWA的一種方法,主要反映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也反映勞動者的個體接觸水平。應用定點檢測方法測定TWA時,應采集一個工作日內某一工作地點、各時段的樣品,按各時段的持續接觸時間與其測得的相應濃度乘積之和除以8,得出一個工作日的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CTWA)。可按公式(A.1)計算。

C TWA

? C1T1

· C 2T2

? ...... ? C nTn

8

......................... (A.1)

式中:

CTWA ——8 h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單位為毫克每立方米(mg/m3);

8 ——一個工作日的標準工作時間,單位為小時(h);工作時間>1 h但<8 h者,原則上仍以8 h計;

C1,C2······ Cn ——T1,T2······ Tn時間段測得的相應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 T1,T2······ Tn ——C1,C2······ Cn濃度下勞動者相應接觸的時間。

示例1:

乙酸乙酯的PC-TWA為200 mg/m3,勞動者接觸狀況為:400 mg/m3,接觸3 h;60 mg/m3,接觸2 h;120 mg/m3,接觸3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400 mg/m3×3 h+60 mg/m3×2 h 120 mg/m3×3 h)/8=210 mg/m3,>200 mg/m3,超過該物質的PC-TWA。

示例2:

同樣是乙酸乙酯,若勞動者接觸狀況為:300 mg/m3,接觸2 h;200 mg/m3,接觸2 h;180 mg/m3,接觸2 h;不接觸, 2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300 mg/m3×2 h 200 mg/m3×2 h 180 mg/m3×2 h 0 mg/m3×2 h)/8=170 mg/m3,<200 mg/m3,則未超過該物質的PC-TWA。

A.2.3 勞動者在不同時間段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TWA水平在PC-TWA值上下波動,這種波動因物質的不同容許波動的范圍而有所不同。為限制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短時間過高濃度的接觸,保護勞動者即使短時間接觸這些因素也不會發生急性毒性作用,對化學有害因素制定了相應的PC-STEL。

A.2.3.1 小于或等于PC-STEL的短時間持續接觸不會導致刺激,慢性或不可逆性組織損傷,依賴劑量- 率的毒性效應,以及麻醉程度足以導致事故率升高、損害自救能力或大幅降低工作效率。

A.2.3.2 PC-STEL主要用于以慢性毒性作用為主但同時具有急性毒性作用的化學物質,是與PC-TWA相配套的短時間接觸限值,可視為對PC-TWA的補充。在對制定有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進行評價時,應同時使用PC-TWA和PC-STEL兩種類型的限值。即使一個工作日內的CTWA符合衛生要求,CSTE也不應超過其對應的PC-STEL值,且在PC-TWA值以上至PC-STEL之間的接觸不應超過15 min,每個工作日接觸該種水平的次數不應超過4次,相繼接觸的間隔時間不應短于60 min。

如果實際測得的當日CTWA已經超過PC-TWA,則沒必要使用PC-STEL防止這些效應。

A.2.3.3 在對制定有PC-STEL 的化學物質進行監測和評價時,應通過現場衛生學調查了解濃度波動情況,在濃度最高的時段按采樣規范和標準檢測方法進行采樣和檢測。

A.2.4 一次大量接觸有害物質可能增加某些疾病的風險,僅依靠長時間平均接觸的監測數據,可能會掩蓋峰的漂移值,為了控制這種健康效應,對于具有PC-TWA 的物質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使用峰接觸濃度控制短時間的最大接觸,目的是防止在一個工作日內在PC-TWA若干倍時的瞬時高水平接觸導致的快速發生的急性不良健康效應。

A.2.4.1 峰接觸濃度與PC-STEL相似,都反映15 min的接觸。對于那些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 的化學有害因素,勞動者當日的CTWA水平應控制在PC-TWA范圍以內,同時,一個工作日內任何在PC-TWA 水平以上的短時間接觸都應當符合峰接觸濃度的控制要求。

A.2.4.2 良好的設計和工業衛生措施可以確保工藝過程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變異程度過大,意味工藝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應采取措施重新加以控制。控制較高水平的接觸旨在鼓勵盡可能減少工藝中的變異,以確保勞動者得到相應的保護。

A.2.4.3 對峰接觸濃度須應用本部分做出評價,但當可以運用PC-STEL或MAC時,則優先使用PC-STEL 或MAC。

A.2.4.4 峰接觸濃度檢測對應短時間接觸濃度。

A.2.5 MAC是針對那些具有明顯刺激、窒息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可導致嚴重急性健康損害的化學物質而制定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許超過的最高容許接觸限值。一般情況下,設有MAC的化學物質均無PC-TWA或PC-STEL。

在對規定有MAC的化學物質進行監測和評價時,應在了解生產工藝過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工種和工作地點采集能夠代表最高瞬間濃度的空氣樣品進行檢測。

A.2.6 職業接觸限值的計算單位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與ppm的換算按式(A.2)進行。

C ? ppm? MW ................................... (A.2)

24.05

式中:

C ——毫克每立方米(mg/m3);

ppm ——百萬分比濃度;

MW ——測定物質的分子量;

24.05——20 ℃,101.3 KPa下1 mol氣體的體積。

A.3 混合接觸的控制

A.3.1 大多數物質的OELs是針對單一化合物或含有一個共同元素或根的物質制定的,也有少數的OELs 涉及到復雜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實際上,勞動者經常在一個工作班的工作中使用含有若干種物質的混合材料或在工作中同時或先后使用某種物質而接觸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物。對于同時接觸兩種或兩種以上化學物質時,應科學評估混合接觸的健康影響。

A.3.2 對所有類型的混合接觸的評估,都需要先對勞動者接觸的每一種化學有害因素進行評估,以確保每一種因素都能遵守相應的OELs,對每種因素的接觸都有足夠的控制,再根據毒理學資料確定相互作用的類型,基于相互作用類型對混合接觸進行評價。

A.3.2.1 當工作場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化學有害因素時,若缺乏聯合作用的毒理學資料,應分別測定各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按公式(A.3)計算每個因素的接觸限值比值,并按各個因素對應的OELs 進行評價。

式中:

C1

PC ? TWA1

≤1;

C2

PC ? TWA2

≤1;

Cn

PC ? TWAn

≤1 ................... (A.3)

C1,C2 ······ Cn ——所測得的各化學有害因素的濃度;

PC-TWA1,PC-TWA2 ······ PC-TWAn——各化學有害因素對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據此計算出的接觸限值比值≤1 時,表示該物質的接觸水平未超過接觸限值,符合衛生要求;反之, 當接觸限值比值>1 時,表示該物質的接觸水平已超過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

A.3.2.2 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統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或已知這些物質可產生相加作用時,應按公式(A.4)計算混合接觸比值(I)。當I≤1時,表示未超過OELs,符合衛生要求;反之,當I>1時,表示超過OELs,則不符合衛生要求。

式中:

I ? C1

PC ? TWA1

· C2

PC ? TWA2

? ......

Cn

PC ? TWAn

......≤1 ............... (A.4)

C1,C2 ······ Cn ——所測得的各化學物質的濃度;

PC-TWA1,PC-TWA2 ······ PC-TWAn——各化學物質對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示例:

實際測得的某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 CTWA 如下:丙酮 120 mg/m3,環己酮 10 mg/m3,甲乙酮 100 mg/m3;測定的

33CSTE 如下:丙酮 225 mg/m3,甲乙酮 400 mg/m3。丙酮的 PC-TWA、PC-STEL 分別為 300 mg/m 和 450 mg/m ;環己酮的 PC-TWA 為 50 mg/m3;甲乙酮的 PC-TWA 和 PC-STEL 分別為 300 mg/m3、600 mg/m3。對其混合接觸進行評價。

三種物質的臨界不良健康效應均為上呼吸道刺激,可視為相加作用;丙酮還有中樞神經系統損害。評價結果如下:

ITWA=120/300 10/50 100/300=0.4 0.2 0.33=0.93;

ISTE=225/450 0 400/600=0.5 0 0.67=1.17。

8 h 混合接觸比值<1,沒有超過 OELs;短時間混合接觸比值>1,超出 OELs。

A.3.2.3 當工作場所中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化學物質并具有公認的協同作用和增強作用時,應采取更嚴格的控制措施。

A.3.3 應盡可能避免在接觸的混合物中含有標注為―癌‖和―敏‖的化學物,對這些物質應采取可行措施控制其接觸。

A.4 經皮吸收

A.4.1 制定OELs的前提是假定勞動者的接觸途徑主要為吸入接觸。但是,許多化學物質除通過吸入接觸外,還可通過皮膚、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觸蒸氣、液體和固體,經完整的皮膚吸收而引起全身效應。對這些化學物質標注"皮"的標識(如有機磷酸酯類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旨在提示即使該化學有害因素的空氣濃度≤PC-TWA值,勞動者接觸這些物質仍有可能通過皮膚接觸而引起過量的接觸。患有皮膚病或皮膚破損時可明顯影響皮膚吸收。

A.4.2 對于那些標有"皮"的標識且OELs較低的物質,在接觸高濃度,特別是在皮膚大面積、長時間接觸的情況下,需采取特殊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皮膚的直接接觸。當難以準確定量其接觸程度時, 也必須采取措施預防皮膚的大量吸收。

A.4.3 對化學物質標注"皮"時,并未考慮該化學物質引起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對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蝕效應但沒有全身毒性的化學物質原則上不標注"皮"的標識。

A.5 致敏作用

A.5.1 對化學物質標注"敏"的標識,是指已有的人或動物資料證實該物質可能具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確定該物質PC-TWA值大小依據的臨界不良健康效應是致敏作用,也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其PC-TWA值的唯一依據。未標注"敏"標識的物質并不表示該物質沒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學證據或尚未定論。

A.5.2 對化學物質標注"敏"的標識,旨在保護勞動者避免誘發致敏效應,但不保護那些已經致敏的勞動者。使用"敏"的標識不能明顯區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統。

A.5.3 避免接觸致敏物及其結構類似物,可減少個體過敏反應的發生。接觸致敏物,即使濃度很低, 易感個體也可能產生疾病癥狀,對某些敏感的個體,防止其特異性免疫反應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觸致敏物及其結構類似物,應通過工程控制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

A.5.4 只有很少的人會因為接觸而產生致敏,應通過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篩檢出易感人群。對工作中接觸已知致敏物的勞動者,應進行教育和培訓(如檢查潛在的健康效應、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知識)。應定期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盡早發現特異易感者,并及時調離接觸。

A.6 致癌作用

A.6.1 致癌性標識按國際癌癥組織(IARC)分級,并作為參考性資料。化學物質的致癌性證據來自于流行病學、毒理學和機理研究。IARC根據化學物對人致癌性的證據,將潛在化學致癌性物質分類為:對人致癌(G1)、對人可能致癌(G2A)、對人可疑致癌(G2B)、尚不能分類為對人致癌(G3)和可能對人無致癌性(G4)。根據實際情況,本部分采納IARC的致癌性分級標識G1、G2A、G2B并在備注欄內分別標注,作為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參考。

A.6.2 對于標有致癌性標識以及有可能損傷基因的化學物質,應采取最先進的技術措施與個人防護, 以減少接觸機會,盡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觸水平。

A.7 不同工時制度職業接觸的評價

A.7.1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標準工時制度(每天工作8 h、每周40 h工作制)制定的。對于以周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的職業接觸宜以周評價為主;對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的職業接觸宜以日評價為主。

A.7.2 對于每日接觸時間超過1 h但不足8 h或每周工作時間不足40 h的,以8 h或40 h TWA進行評價。對于每日接觸時間不足1 h的,可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和化學物質的特性參照該物質的MAC或PC-STEL 進行評價。

A.7.3 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 h或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 h時,由于長時間工作可能會導致有害物質的吸收增加,恢復時間減少而導致代謝不完全,甚至使體內有害物質累積而可能引起不良健康效應。因此, 對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時制的,應根據工作時間的延長和恢復時間的減少調整長時間工作的PC-TWA值。實際應用時可參考Brief和Scala模型。

長時間工作OEL=標準限值×折減因子(Reduction Factor,RF)。應根據不同情況,使用相應公式計算RF。

A.7.3.1 如每天工作超過8 h,可應用公式(A.5)進行日接觸調整:

式中:

RF ?

8 ? 24 ? h

h 16

................................... (A.3)

h ——每天實際工作時間,單位為小時(h)。

A.7.3.2 如每周工作超過5 d和超過40 h時,可應用公式(A.6)進行周接觸調整:

式中:

RF ?

40 ?

h

168 ? h

128

.................................. (A.4)

h ——每周實際工作時間,單位為小時(h)。

A.7.4 在對長時間工作的PC-TWA值進行調整時,原則上只對規定有PC-TWA的物質進行標化,對MAC或 PC-STEL、具有刺激性和臭味的物質、以及單純刺激性、安全或健康風險極低、生物半衰期少于4 h或技術上實施困難的物質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A.8 生物監測與職業接觸生物限值

A.8.1 生物監測是對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勞動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樣品中該有害物質的濃度、代謝物濃度、或者是對能夠預測、預警且又必須預防的效應及其程度的測定,是評估勞動者接觸和健康風險的方法之一,是對通過空氣采樣進行接觸評估的補充。

A.8.1.1 生物監測指標可分為接觸指標和效應指標的監測:

——接觸指標監測。對接觸個體生物樣品中化學物質和/或其代謝產物濃度進行的測定,可確定機體吸收的程度,如血鉛、尿砷含量的測定;

——效應指標監測。對接觸引起的機體生理、生化效應強度進行的測定,如血中膽堿酯酶、血鋅原卟啉等的測定。

A.8.1.2 生物樣品的采集時間應遵守本部分表4所規定的時間。對于非常規工作班制,不建議對BELs 做任何調整或使用校正因子。

A.8.2 BELs是為發現和評價勞動者潛在健康危害而制定的參考指南值。理論上,BELs更能反映勞動者接觸化學有害因素的吸收劑量,是與所接觸的化學有害因素相關的生物指標參考值。

A.8.2.1 大多數BELs是基于與OELs的相關性制定的,一些BELs(如鉛)的制定依據則與不良健康效應的發生有關。

A.8.2.2 在制定BELs時考慮了毒物代謝動力學(toxicokinetic)和毒物動力學(toxicodynamic)的信息, 有關毒物代謝、分布、蓄積、排泄以及效應的知識有助于更有效地使用BELs。如果勞動者接觸時間差別較大,在評價生物接觸水平時則應考慮該因素的毒物動力學和毒效學資料。

A.8.2.3 BELs值既不是安全濃度和危險濃度之間的嚴格界限,也不是毒性的指標,不能明確區分有害與無害接觸,個體樣本中測定物的濃度超過BEL并不意味健康風險增加。制定了BEL并不意味必須要進行生物監測。

A.8.2.4 對于非特異性的職業接觸,生物檢測結果并不能區分職業接觸和非職業接觸以及接觸水平。

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應的測量或職業病的診斷。

A.9 應用OELs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A.9.1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科學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控制指南,是健康勞動者在特定時間內容許接觸某種濃度的危害物且風險很小的容許劑量,所規定的限值不能理解為

―安全‖與―不安全‖的精確界限。

A.9.1.1 由于在確定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OELs時,所依據的健康效應類型因物質不同而異,某些物質OELs的確定依據的是明確的健康損害,而有一些物質OELs的確定則是依據不適、刺激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等效應,因此,不能簡單地將2種不同化學物質的OELs作為毒性比較的指標用以判斷化學物質的毒性等級。

A.9.1.2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OELs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條件的職業接觸。勞動強度、溫熱條件、放射線、氣壓等往往會增強有害物質的健康影響。因此,應用OELs時需要注意工作條件的影響。為了盡可能減少非正常條件下任何因素的影響,應適當使用檢測、報警和應對措施。

A.9.1.3 對有害物質的易感性因人而異。即使接觸水平在容許濃度以下,也有可能出現不適、使當前的健康異常狀況進一步惡化、或者不能防止職業病發生等情況。因此,在觀察到勞動者出現某些健康異常時,不能只以超過OELs為理由就作為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唯一依據。

A.9.1.4 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OELs只適用于職業人群,不適于評估或控制非職業性接觸。

A.9.2 生物材料中的化學物或其代謝產物,或生物效應是反映個體可能―吸收‖某種化學物的指標之一, 通過生物監測可間接反映勞動者接觸化學物的量,有助于檢測和測量化學物通過呼吸道以及經皮膚或消化道的吸收、評估機體負荷、在缺乏其他接觸測量數據時推斷既往的接觸、檢測勞動者的非職業性接觸, 測試個人防護用品和工程控制效果以及監測作業實施狀況。對于通過其他途徑(通常經過皮膚)進入機體并有可能造成明顯吸收的化學物質尤應運用生物監測。

A.9.2.1 如果對從不同場合獲得的勞動者樣本的測定結果持續超過其BELs,或同一工作場所和班組的一組勞動者的樣本檢測結果絕大多數超過BELs,應進行職業衛生調查、評估,以尋求測定值過高的合理的解釋,并采取相應的行動以減少接觸。在可能的條件下,應排除可能存在的、與作業相關的因素, 采取措施以減少接觸的影響。

A.9.2.2 受個體生活習慣(如生理波動、個體差異、吸煙或飲酒等)、工作條件、工作時間、皮膚吸收、防護用品的使用、接觸工作場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的影響,生物監測值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接觸濃度有時并不一定顯示很好的相關性。即使勞動者某個具體的生物指標超過了相應的BEL,也不能不作分析就下結論認定其健康影響是因為過度接觸所致。相反,一些敏感個體的生物檢測值低于BEL時也可能會受到傷害。因此,在應用生物監測結果評價勞動者潛在健康危害時,應綜合分析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水平、防護狀況以及勞動者個體健康狀況,不能僅憑是否超過BEL就評價勞動者的不良健康影響或診斷職業病。

A.9.2.3 具體樣本的生物測定可能受生物材料變異性的影響,這種變異可由各種因素引起,如攝入液體、高溫、過重的體力負荷、用藥等可能造成生物材料的濃縮或稀釋,從而影響測定結果。

A.9.2.4 由于樣品中測定物的濃度容易發生變化,因此不應依賴單一樣本的測定結果。管理行動通常不應依據單次獨立的測定,而應依據多次采樣測定或重復樣本的分析。如果有充分理由確信勞動者發生

了明顯的接觸,可以根據一次高濃度的檢測結果使勞動者脫離接觸。反之,檢測結果低于BEL并不一定表示沒有健康危險。

A.9.2.5 由于諸多原因,空氣監測和生物監測的結果可能并不一致,包括但并不限于與工作有關的因素和方法學因素,如:

a) 勞動者的生理學結構和健康狀況,如身體結構、飲食(水和脂肪攝入)、代謝、體液組成、年齡、性別、妊娠、用藥以及疾病狀況;

b) 職業接觸因素,如工作強度和持續時間、皮膚接觸、溫度和濕度、同時接觸其他化學物以及其他工作習慣;

c) 非職業接觸因素,如社區和家庭空氣污染物、水和食物成分、個人衛生、吸煙、飲酒和用藥、接觸日常用品或因業余愛好或其他工作場所造成化學物質的接觸;

d) 方法學因素,包括樣本采集和保存過程中的污染或變質,以及選用的分析方法的偏差;

e) 與勞動者呼吸帶有關的空氣監測儀器的位置;

f) 粒徑分布和生物利用度;

g) 個人防護裝置的不同效果。

A.9.3 本部分應在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新增職業接觸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匯總增加了近年來研制、修訂的28種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其中,化學有害因素24種、粉塵3種、生物因素1種。匯總增加近年來審定通過的13種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各職業接觸限值的檢測方法分別見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

新增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見表B.1。

表 B.1 新增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GBZ 2.1—2019表 B.1 (續)

已發布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見表B.2。

表 B.2 已發布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GBZ 2.1—2019

新增職業接觸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見表B.3。

表 B.3 新增職業接觸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表 B.3(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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