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5)
記者同志:您好我是一家酒店大堂經理,前段時間酒店生意不太好,老板決定辭退員工關閉酒店對于企業的決定,員工表示理解,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經濟補償金以應發工資為準嗎?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經濟補償金以應發工資為準嗎
記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酒店大堂經理,前段時間酒店生意不太好,老板決定辭退員工關閉酒店。對于企業的決定,員工表示理解。
但在結算員工經濟補償金時,企業方與職工方產生了爭議。企業方認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該按職工拿到手的實發工資確定,而職工方認為,他們聽說經濟補償金是按職工應發工資,即企業應該發放的工資數確定,雙方爭執不下。請問,經濟補償到底是按實發還是應發工資計算?
柳柳
柳柳:
您好。經濟補償金到底怎么算?我們認為首先要確定計算標準。按照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有了,那么“平均工資”這個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通常來說,勞動法律法規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中的所有工資,也就是所謂的應發工資,但在實踐中,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工資,或多或少會比應發工資少一些,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甚至是伙食費、房租費、水電費等,因此,經濟補償金基數的正確計算方式,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為準。
當然,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由于酒店在上海,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需要剔除職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報酬,因為其屬于非經常性支付的 “特殊”工資,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計算中。
文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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