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員工年終獎如何交稅(給員工發不同的)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8)
臨近春節,在給客戶和員工送年禮、以及年會的舉辦上,各大公司已經紛紛開始“卷”了起來。各具特色的新年禮盒、還有年會必備的手機電腦大紅包……挑起了打工人們內心的期待的同時,也給廣大財務們帶來了深深的困擾。
“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的‘年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公司給員工發自產的產品要交增值稅嗎?”
“年會上抽到大紅包的員工要不要交個稅啊?”
……
由于近期出現了許多的相關提問,所以小U就在這里作一下統一的解答。
01.企業購買年貨作為春節福利提問:公司外購禮品作為春節福利發給員工,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不能。
企業外購禮品作為春節福利發給員工,屬于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因此即便公司外購禮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提問:公司給員工發外購的“年禮”,在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嗎?
要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外購禮品發放給員工發屬于用于“職工福利”,企業所得稅上需要視同銷售,一般按照購入禮品時的價格確定收入。

提問:公司給員工發自產的產品當作春節福利,需要交增值稅嗎?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五)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企業自產產品用于給員工發福利,與正常的商品銷售相同,需要正常繳納增值稅。
同時企業應注意,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而無銷售額時,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參考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提問:公司自產產品用于員工春節福利,在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嗎?
要視同銷售,并且企業應按該產品同期的市場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的實現,結轉相應的成本和費用,并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提問:員工在年會上抽到了現金紅包,要交個稅嗎?
需要交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因此,員工在年會上抽到了現金紅包,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并且,如果員工抽到的是手機、電腦或者其他的獎品,也都屬于實物福利,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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