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9)


公司調崗
是對人員優化組合的一種有效方式
一般情況下
公司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

但往往這也成為了
公司逼迫員工
自動辭職的一種慣用手段

那么
公司單方面通知我調崗
我不想去
因此提出離職
是否有補償或者賠償呢

本期嘉賓

趙志恒 律師
上海迪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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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很難做到一輩子在一個公司只從事一個工作崗位,隨著公司的發展變化,工作崗位隨著相應改變是很正常的現象。
趙志恒律師表示員工不想服從公司調崗離職,能否得到補償或賠償這主要是看公司對員工調崗的性質如何,即“正常調崗”和“非正常調崗”。
什么是“正常調崗”

公司如果因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優化組合、科學合理配置,將更合適的人放到更合適的崗位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員工的待遇不降低,甚至還會有提高,工作環境、條件也沒有明顯變差。
公司在調崗之前,通常都會找員工溝通、做工作,充分征求員工意見,與員工達成一致意見。
這種情形下的調崗就是“正常調崗”,既對公司發展有利,也無損員工利益,甚至還有利于員工的職業發展。
作為員工,應該有大局觀念,服從公司做出的調崗安排。如果固執己見,不服從公司調崗安排并以此自離要求公司給經濟賠償的話,公司是不會給經濟賠償的,連經濟補償也不會給。因為,公司是正常的調崗行為,沒有過錯。

什么是“非正常調崗”
公司的“非正常調崗”,是指公司調崗的目的、性質并不是為了公司的經營發展,而是想通過調崗來逼迫員工自離,從而達到公司不用給員工經濟補償的目的。
公司通常慣用的做法就是,將員工調崗到員工不擅長、不喜歡、不能勝任的工作崗位上,工資待遇、工作條件會有明顯的降低,具有惡意欺壓、報復性質,也容不得員工反駁,員工只能無條件屈從。
這是一種典型的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違法行為。
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不服從公司做出的單方面調崗,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給經濟補償的話是合適的,《勞動合同法》是支持的。前提是員工應該要掌握公司單方面調崗的證據才行。比如,公司給下達的“調崗通知書”等。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
勞動者能如何主張維權?
用人單位以員工不赴任新崗位構成曠工,將員工開除,員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用人單位將員工就崗位勞動條件清除,員工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被迫離職主張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方面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員工直接不去上班,用人單位未開除員工,員工也未提出被迫離職,則雙方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勞動者沒有任何賠償/補償,但此時用人單位仍需繼續未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并隨時做好勞動者回去上班的準備。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崗
可以無須經過勞動者同意嗎?
法律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存在三種情形: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要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是不需要征得勞動者同意的,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以這三種情況和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

趙志恒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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