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2)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么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么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于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周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么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么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于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么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后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么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么,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p>
綜上所述,對于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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