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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4)
除了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勞動保障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學生管理部門投訴。經核實扣繳,拖欠工資屬實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限制用人單位支付扣繳的工資或者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逾期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薪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經法定扣除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如果用人單位在一般期限內仍不支付差額,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在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替代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特別是在企業法律顧問方面。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顧問方面的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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