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0)
2019年7月4日,季某入職河南某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作,2019年10月12日05時30分許,季某騎行電動車沿鄭州市中原區西三環向南行駛在上班途中行駛至西三環與淮河路口交叉口,與范某騎行電動車沿西三環由北向南同方向行駛至此處時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季某受傷,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處理,認定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季某承擔次要責任,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單位沒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沒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
2019年7月4日,季某入職河南某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作,2019年10月12日05時30分許,季某騎行電動車沿鄭州市中原區西三環向南行駛在上班途中行駛至西三環與淮河路口交叉口,與范某騎行電動車沿西三環由北向南同方向行駛至此處時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季某受傷,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處理,認定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季某承擔次要責任。
2020年2月14日經鄭州市中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季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2021年3月11日經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季某的傷殘等級為拾級,停工留薪期自受傷之日起叁個月整,期間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019年11月河南某有限公司開始為季某繳納工傷保險,鄭州社會經辦機構以事故發生時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為由不予賠償,季某無奈之下提起仲裁請求,請求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仲裁認定:河南某公司事故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季某所受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裁決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共計16萬余元。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為逃避法律責任將才繳納工傷保險的行為,并不能免除經營者的義務,其仍然按照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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