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2)

臺海網7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渺渺/文陶小莫/漫畫)嬰兒在餐廳被熱湯燙傷,店家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針對這樣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
原來,被告餐廳位于集美區,其經營項目為自助小火鍋和烤肉。事發當天,父親黃先生帶著嬰兒豆豆(化名),和小彭等共五人一同至該餐廳就餐。就餐期間除豆豆外,其余四人均有輪流離開座位取餐。
后來,黃先生取餐回來就坐,其與豆豆之間還隔著一個人,就是豆豆的哥哥。期間,豆豆突然伸手觸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鍋,被熱湯燙傷。
豆豆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全身多處特重度燒傷。
事后,黃先生夫婦將餐廳告上了法庭,起訴至集美區法院,請求判令該餐廳賠償損失50余萬元。黃先生夫妻起訴認為,餐廳內餐桌設置不合理,未進行相關提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豆豆受傷,應對豆豆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高額索賠,被告餐廳答辯稱,黃先生沒有盡到監護人的基本照顧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與豆豆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且,餐廳內張貼有溫馨提示,工作人員亦有提醒父母照顧好小孩,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承擔責任。不過,餐廳表示,從人道主義出發,愿意承擔5%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豆豆父母申請對豆豆因上述受傷造成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等進行鑒定。經鑒定:豆豆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餐廳內的每張餐桌兩邊各有一個火鍋,增加的兒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側邊,離火鍋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餐廳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豆豆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孩子受傷存有較大過錯,可以減輕餐廳的責任,法院酌定餐廳應承擔30%的責任比例。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餐廳賠償損失近15萬元。
法官說法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餐廳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說,餐廳作為餐飲業經營者,負有依法保障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應具備完善的管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設置符合保障顧客安全的要求。但是,本案中,餐廳內餐桌的設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安全提醒、事后救助等義務,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被告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本案事故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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