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9閱讀(14)
11月15日上午,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容留、介紹賣淫案。涉嫌犯容留賣淫罪的發廊老板娘陳某清,這次已是第三次因為同樣的罪名受審。一同受審的還有涉嫌介紹賣淫罪的男子梁某飛,他曾是光顧陳某清發廊的一名嫖客。

庭審現場。
據起訴書記載,被告人陳某清今年39歲,柳州市柳江區人,案發前在雒容鎮經營著一家發廊。2017年3月14日,陳某清因犯容留賣淫罪被柳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2017年8月26日社區矯正期滿;去年1月17日,她又因犯容留賣淫罪被柳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4月21日刑滿釋放。這次,陳某清又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今年7月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飛,今年26歲,柳州市雒容鎮南慶村人。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今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4月11日、4月15日,陳某清在她經營的無牌按摩店內,分別容留女子蒙某向男子廖某、女子劉某向男子羅某賣淫,她從中獲利。今年7月5日晚上10時許,梁某飛介紹男子盧某、吳某到陳某清在雒容鎮容慶路承租的出租房內,與女子張某、二某進行嫖娼賣淫活動,陳某清、梁某飛從中獲利。當晚11時許,陳某清在她經營的按摩店內被民警抓獲。7月7日下午,梁某飛經民警電話聯系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梁某飛介紹二人以上賣淫,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兩被告人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陳某清在接受公訴人訊問時供述,她事先就和失足女談好了嫖資分成,失足女做一筆“生意”得150元的話,她分得50元;失足女得130元時,她分走40元。對于在她這里賣淫的失足女,陳某清還包吃包住。
梁某飛在接受訊問時供述,他原本只是光顧陳某清發廊的嫖客。經過兩次嫖娼后,陳某清開始叫她幫帶嫖客,幫收嫖資,他每次從中獲利10元至30元不等。今年7月5日他介紹到陳某清的出租屋里“消費”的兩人,是他一個朋友的朋友。
在最后陳述中,陳某清和梁某飛均表示“知道錯了”,請求法庭從輕判處。法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后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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