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9閱讀(20)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滿足3個基本條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滿足3個基本條件:
實際發生
準予稅前扣除的,應該是企業實際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這一點強調的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準予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的標準應該限于合理的范圍和幅度
根據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解讀,對于“合理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由于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不同的崗位,甚至不同的地區環境等,都影響著工資薪金的實際狀況,所以不可能作出一個統一的界定和機械式的標準,只能用“合理的”這類詞去限制和修飾,實踐中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的情況來予以把握。
確認是否“合理”的5項原則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對上述“合理工資薪金”的解釋是,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按以下原則掌握:
(1) 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 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 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決定“合理”的尺度:市場工資水平
一般而言,工資薪金的管理主要是工資真實性檢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決定工資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場工資水平,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4個因素:
職員提供的勞動 | 與其他職員比較 | 投資者的分配和所有權 | ||||||
? 崗位責任的性質 ? 工作時間 ? 工作質量和數量以及復雜程度 ? 工作條件 | ? 通行的總的市場情況 ? 可比工資 ? 職員與所有者關系 ? 職員的能力 ? 企業某一特定經營場所的生活條件 ? 職員的工作經歷和教育情況 ? 職員提供勞動的利潤水平 ? 是否有其他職員可執行同一職責 | ? 企業過去關于股息和工資方面的政策 ? 職員的工資同該職員所持有的股權份額之比例 |
為什么對合理性進行分析?
之所以需要對合理性進行分析,一是防止企業的股東以工資名義分配利潤;二是防止企業的經營者不適當地為自己開支高工資。對于前者重點是那些既是職員又是主要股東或者主要股東的親屬;對于后者,重點是企業的前幾位的經理人員。中國目前的企業家階層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國,一般講企業家,大多數就是企業的主要股東;而在中國,由于國有資產所占比重較高,企業家持有的股權比例很小,甚至沒有持股。因此,他們的主要動力是為自己爭取高工資。這些工資水平,有時甚至侵蝕了企業其他勞動者和所有者的權益。
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
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何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
連續性服務
所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
臨時工
所謂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于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
特殊形式
一般來說,訂立了勞動合同或者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均屬于上述所稱與企業形成實際任職和雇傭勞動關系的情形。停薪留職形式、放長假的形式、待崗形式、下崗形式、提前退養形式、應征入伍形式等等,通常被認為是特殊形式的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目前比較常見的一種勞動力經營模式,它是指實際用人單位向勞務派遣企業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派遣企業向實際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業務活動。在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下,勞務派遣企業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接受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簽訂的合同,屬于勞務合同,即通常所稱聘用協議,用以明確雙方勞務和管理關系。聘用協議受合同法的規制,雙方只是一般的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通常該聘用協議被當做勞務派遣協議的附件。
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本文轉自:威科先行財稅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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