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17閱讀(16)
直播帶貨給大家帶來了生活的便利
“翻車”事件卻也頻頻出現
帶貨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遭投訴
主播遭受經濟損失
能否要求商家賠償損失?
近日
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
直播銷售的化妝品
存在進口批件過期問題
導致商家與帶貨主播發生糾紛的案件

產品查詢截圖。金山法院供圖
案情回放
小王是某直播平臺帶貨大V,每天的帶貨銷售額高達百萬。A公司為了推廣公司產品,請小王幫忙在平臺帶貨。雙方約定,A公司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小王負責直播帶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如果A公司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等,A公司應當賠償小王總銷售額10倍的違約金。直播結束后,小王如約完成了1700余萬元的帶貨任務。
本以為雙方皆大歡喜、合作愉快,沒想到小王的粉絲收到A公司提供的產品后發現該批次產品的進口批件已經過期!憤怒的粉絲們不僅要求賠償,還將小王投訴到平臺。為此,小王不僅被直播平臺處以強制考試、繳納違約金等處罰,更是在“雙11”前被暫停直播14天。小王自己也是感覺很委屈,明明是A公司沒有按約定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還連累了自己被停播,14天停播對每天帶貨百萬的小王造成了的損失可真心不小。一氣之下,小王將A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5000余萬元。
A公司應訴答辯,對商品過期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小王主張的違約金系“天價”,請求法院調整違約金。
法院判決
金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A公司出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違反了其與主播小王簽訂的直播服務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綜合考慮合同當事人責任及小王損失等案件主客觀因素,判決A公司賠付小王違約金800萬元。
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網絡主播與商品提供者之間的糾紛,日常生活中不乏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產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各方主體應該盡到自己的義務,確保直播帶貨不翻車。
無論銷售模式如何變化,產品質量始終是商品和服務供應商的生命線
直播帶貨有多方主體參與,除了最基本的消費者和供貨商,還有主播、直播平臺、MCN機構等。
傳統的線下銷售模式中,不符合質量問題的商品售出后一般僅僅侵害消費者的利益。而直播帶貨中商品不符合質量標準,不僅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可能會損害主播、直播平臺,甚至MCN機構的權益。本案中,主播就因銷售劣質商品而被平臺判處停播和罰款。
對商品和服務供應商而言,用于推廣銷售的商品、服務質量、無論何時何地,都應當符合要求,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有虛假宣傳或欺詐等違法行為。特別是當前各種類型的線上購物發展迅速,消費者購買時可能看不到商品,商品供應商萬不能心存以次充好蒙混過關的僥幸想法。

賬號封禁、違規舉報截圖。
金山法院供圖
保障商品質量,多方主體都有各自的責任
MCN公司及主播,作為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主體,通過粉絲的信任、影響力等因素促成交易,都應對直播選品盡到合理審查,在營造消費者友好的良性網絡直播營銷環境中承擔社會責任。
直播平臺雖并不直接參與直播帶貨,但直播平臺仍應當引導、提示主播和消費者注意產品質量,對售賣產品的質量問題進行必要的審查和把關。
總體而言,無論是主播、MCN機構、直播平臺,對于產品質量均應盡到合理必要的審查義務,確保消費者購買到質量合格的產品。如果明知商品有質量問題還幫忙帶貨,則要和生產廠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了。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屠瑜
通訊員:喻麗 劉泉宏
來源: 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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