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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9-10閱讀(28)
老師,
本是一個神圣的職業。
可有些人為人師表,
背后卻做出齷齪的事情。
近日
“玉林一教師曾猥褻女學生”案件,
宣布了判決,
結果真是大快人心!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賴某某擔任博白縣沙河某中學教師期間,多次在其辦公室、學生宿舍、教室外走廊及其家中,以觸摸隱私部位、掀開女學生衣服裸露隱私部位等方式,對本班數名女學生(均未滿十四周歲)實施猥褻。

(配圖)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賴某某還以了解學習情況為由,在其辦公室強行觸摸某女學生(已滿十四周歲)的胸部。
檢察官說法
本案系教師利用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的惡性案件,被告人身為教師,負有關心、愛護、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義務,但卻為了滿足自己的性刺激在校園內對其負有教育、保護職責的多名學生實施猥褻,這不僅對被害學生及其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傷,亦不可避免地給其他在校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對其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嚴懲。
2019年9月26日,博白縣公安局以賴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在賴某某對某女學生的一次猥褻行為中,該女學生當時已經年滿十四周歲,依法應構成強制猥褻罪。賴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當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后承辦檢察官依法追加罪名,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對賴某某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本案中,賴某某猥褻兒童的地點是學生集體宿舍、教室外走廊等,這些場所屬于校園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涉眾性、公開性,賴某某在上述場所猥褻兒童,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依法應適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罰。

相關法條鏈接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某在公共場所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且以性刺激為目的,違背婦女意愿對婦女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的罪名成立。賴某某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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