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9-16閱讀(17)

化妝品標簽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國家標準GB 5296.3《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及《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標簽上基本內容包括:
國產化妝品標簽: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成分、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批準文號(僅特殊用途化妝品)。
進口化妝品標簽:產品名稱、原產國、進口商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成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在我國,
全成分標識是化妝品標簽的一個基本要求。
這對于提高消費者知情權,
保護消費者健康有重要作用,
同時,也有利于監管部門對產品的監測和管理。
化妝品的成分是指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的化學物質,比如增稠劑、pH值調節劑、色素、防腐劑、防曬劑、調理劑和保濕、抗皺、祛斑等功效物質原料。




如今世界主要的化妝品市場,比如歐盟、北美和日本等地區和國家都采用了化妝品的全成分標注要求,即在產品銷售包裝上按照相關的規定把產品的成分標注出來。歐盟和北美標注成分時都統一了標注名稱,即以《國際化妝品成分字典》為依據,統一采用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 (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 INCI) 來標注,有助于成分的標識統一,便于管理和監督。
在我國,化妝品全部成分的標注方法和要求要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 (GB5296.3 -2008) 的規定。成分表應以“成分:”的引導語引出。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予以分開。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等于1 % 時,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 % 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香精中的香料、輔助成分、載體可以作為一個成分,用“香精”一個詞進行標 注,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順序列入成分表中。
我們有時候看彩妝產品的成分表,一般會在成分表的最后看到如CI 19140等著色劑的成分信息,CI是指著色劑的索引號,索引號后面加上5位數字就是指具體的著 色劑名稱,如CI 19140就是一種黃色的著色劑成分。


(轉載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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