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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9-18閱讀(19)
去年5月,國家藥監局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產品標簽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新辦法對化妝品標簽作了哪些規定?消費者日常注意什么?
隨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
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等特殊情況除外)。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具有包裝盒的產品,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產品使用期限的標注方法
1.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2.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

▲新版化妝品包裝(樣裝)
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
(一)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二)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四)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六)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八)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一)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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