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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嚴查刷單炒信(刷單炒信行為的定性分析)

發布時間:2025-05-16閱讀(20)

導讀來源:人民司法微信公號,本文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官方嚴查刷單炒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官方嚴查....

來源:人民司法微信公號,本文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官方嚴查刷單炒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官方嚴查刷單炒信(刷單炒信行為的定性分析)

官方嚴查刷單炒信

來源:人民司法微信公號,本文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2期

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組成員:黃祥青、余劍、張金玉、陳兵、丁莎莎、吳亞安、潘自強、侯文靜、張亞男。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節段成果。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刷單炒信行為模式

(一)行為分類

(二)所涉主體在鏈條中的地位與作用

三、不同主體的規制路徑及責任認定

(一)刷單平臺: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合理性分析

(二)網店經營者:區分正向、反向刷單分別規制

(三)空包物流:前置法與刑法規制相結合

(四)刷手:從法治宣傳教育層面挽救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嚴懲一批網絡黑灰產業鏈犯罪,絕不讓網絡空間成為法外之地”。當前,刷單行為在網絡黑灰產業鏈犯罪中扮演著愈發重要的角色。其中,刷單炒信最為普遍,該現象導致電商經濟內卷現象愈發嚴重,容易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對網絡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嚴重沖擊。司法實踐中,刷單炒信產業鏈條涉及刷單平臺、網店經營者、空包網站、快遞物流以及刷手等多個責任主體,各個環節無縫銜接,且均有利可圖。對前述主體應當如何規制,存在較大爭議。

二、刷單炒信行為模式

(一)

行為分類

以炒信效果作為劃分依據,可將刷單情形區分為正向刷單與反向刷單。其中,前者是指網店經營者通過大批量的虛假交易或者虛假好評,營造網店商品銷售量高、質量好的假象,從而在電商平臺獲得較為靠前的搜索排名,以在同行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的刷單情形。后者則是針對競爭對手的店鋪或商品實施惡意好評或惡意差評的行為,目的在于利用電商平臺規則,使競爭對手遭受不當處罰或營造出其商品質量差的假象。

(二)

所涉主體在鏈條中的地位與作用

刷單炒信涉及多個行為主體,各個環節無縫銜接,儼然形成一條龍服務的產業鏈。其中,刷單平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建立網站平臺,并以通訊群組為載體組織刷手,通過虛假交易為網店經營者刷銷量及評價的主體。該平臺在整個鏈條中起組織刷手、提供培訓、發布刷單任務等作用。平臺所獲收入主要是網店經營者與刷手的注冊費用以及刷單傭金等;網店經營者即發單者,是指通過電商平臺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主體,實踐中多表現為經營剛剛起步、銷售記錄與用戶評價較為欠缺的網店商家。網店經營者通過注冊成為刷單平臺以及空包網站會員,完成虛假發貨及刷單目標;空包網站是指專門為刷單匹配真實物流信息的平臺。有刷單需求的網店經營者注冊成為此類網站會員后,平臺會將事先通過物流公司低價批量購買的物流單號(通常為快遞測試件)加價交易給網店經營者,網店經營者再將刷手的寄件地址及聯系方式等提供給空包網站用于快遞空包,最終在快遞公司官網及電商平臺形成真實、完整的物流信息。由于刷單本身系虛假交易,故這些快遞往往表現為空包裹或者與刷單產品大小、重量等類似但價值很低的“禮品包”。有的物流公司會對這些特殊包裹進行標記,甚至不會實際配送;刷手是由刷單平臺組織、管理的刷單者群體。刷手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刷單平臺的指示以及發單者的要求,依照固定流程,在指定的網店經營者處虛假下單,并在虛假交易完成后給予相應的評價,隨后可從平臺處獲取少許報酬。

三、不同主體的規制路徑及責任認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前置性法律針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作出了相應規定;淘寶、拼多多等電商平臺也針對此類行為明確了行業處罰規則。同時,對于那些社會危害性較大,適用行政處罰、行業制裁等手段難以有效遏制的刷單黑灰產業鏈行為,則有必要運用刑罰予以規制?;诖?,對于刷單炒信涉及的各鏈條主體如何進行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評價,就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一)

刷單平臺: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合理性分析

從運營模式看,刷單平臺處于聯絡發單者與組織刷手的核心地帶,在刷單鏈條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刑事打擊和規制的重點。

關于刷單平臺經營者的行為定性,理論界與實務界主要有5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平臺經營者不構成犯罪,由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即可。行為人開發、運營刷單平臺,幫助網店商家虛增銷量,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組織虛假交易行為”。網店經營者作為刷單炒信鏈條的源頭,尚不認定構成犯罪,對于刷單平臺的幫助行為也不宜認定為犯罪,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觀點二認為,平臺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有償提供發布刷單任務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觀點三認為,刷單炒信行為屬于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故對平臺炒信組織者可以虛假廣告罪進行規制。

觀點四認為,平臺經營者借助社交工具或成立專門網站,向網店經營者和刷手推送刷單服務信息的行為,屬于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以及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行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

觀點五認為,刷單行為侵害的主要法益系電子商務的信用評價機制,可通過增設破壞網絡市場信用評價罪或妨害信用罪等罪名予以規制。

本課題組認為,從既有法律規定看,以非法經營罪對平臺經營者定罪處罰較為妥當。理由是:

第一,刷單平臺經營者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懲罰必要性。從平臺特征看,刷單平臺已呈現出規?;?、公司化、組織化、產業化特征,借助網絡的便捷性,其服務的刷單對象不再囿于特定范圍內的少數網店,而是針對成千上萬不特定的網店提供不法服務,導致電商經濟內卷現象愈發嚴重。從侵犯法益看,刷單平臺作為整個鏈條的關鍵環節,其經營者的行為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嚴重擾亂網絡市場交易秩序,危及電商業態健康發展。從行為模式看,刷單平臺的行為系組織虛假交易行為,其經營模式、服務內容及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基礎,而網店經營者盡管是刷單需求方,但其存在提供合法產品或服務的基礎,因此在評價平臺經營者的行為時,不應當依附于網店經營者,而是應當獨立評價,即存在入罪空間。

第二,刷單平臺經營者通過互聯網有償提供發布刷單任務等服務,屬于提供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即應當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刷單平臺作為產業鏈的關鍵環節,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利用網絡為有發單需求的網店經營者與刷單者提供聯絡、撮合的渠道及信息,撮合成功的,即可從發單者、刷單者處分別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等。因此,刷單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核心還是在于信息服務本身,而不是直接刪除或發布虛假評論。由于平臺經營者所提供的信息服務本身具有非法性,所以實踐中平臺經營者所設立的網站并不具備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

第三,適用非法經營罪規制刷單平臺經營者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本課題組認為,平臺經營者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罪狀中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限于破壞國家專營許可制度的行為,而刷單平臺經營者的行為本身具有非法性,即不可能存在對應獲得國家許可的合法經營者,故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妥當。對此,一方面,從信息網絡犯罪規制理念上講,盡管互聯網經濟中的非法經營行為與傳統危害行為存在一定偏差,但二者的實質危害性并沒有本質區別,刷單炒信行為同樣嚴重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鑒于網絡時代經濟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在秉承謙抑性的同時,也應當積極發揮預防功能,即對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作適當的擴張解釋。另一方面,將不可能獲得國家許可的不法經營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刷單平臺經營者主觀上明知刷手與網店經營者進行的系虛假交易,以及刷手后續發布的評價系在未真實體驗刷單商品的基礎上作出,仍組織刷單者通過網絡來發布與虛假交易相關的信息,該信息與前述司法解釋中的“虛假信息”具有同質性,且侵犯了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綜上,適用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對刷單平臺予以規制,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或增設妨害信用罪等無法對平臺經營者行為進行充分評價。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即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罪狀,平臺經營者設立專門用于從事刷單炒信這一違法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并且利用信息網絡發布刷單信息的行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構成要件。但該罪狀第三款同時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量刑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刑罰幅度顯然輕于非法經營罪的刑罰幅度,也與實踐中刷單平臺經營者的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同時,從侵犯法益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侵犯的主要系網絡安全秩序,刷單炒信行為則是對網絡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沖擊,故以非法經營罪規制更具有針對性。

實踐中關于增設妨害信用罪等罪名的觀點主要系參照外國刑法對類似虛假交易危害信用行為的相關規定得出。如日本刑法第233條明確,散布虛假傳聞或者使用詭計,毀損他人信用的,構成毀損信用罪;妨害他人業務的,構成妨害業務罪。本課題組認為,當前增設類似罪名并不妥當。從主觀要件看,刷單平臺經營者不論網店經營者所需求的刷單服務是正向刷單還是反向刷單,營利才是刷單平臺經營者最主要、最根本的目的,至于是否會毀損發單者競爭對手的信用或者妨害其業務,并不在平臺經營者的主觀范疇之內;況且,實踐中最常見的正向刷單情形只虛增了網店經營者的信譽,而不會毀損其競爭對手的信譽。故增設妨害信用罪等罪名無法對平臺經營者的營利目的以及正向刷單情形進行充分評價。從行為方式看,平臺經營者實施的行為系設立刷單平臺、有償提供發布刷單信息等服務,與域外刑法規制的行為方式不具有同質性。從證明標準看,實踐中絕大多數刷單炒信現象系正向刷單,雖然網店經營者通過虛假交易提高信譽的行為對于其他同類經營者來說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妨害業務對象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不特定性,且在案證據很難證實具體妨害了哪些同類經營者的業務,妨害程度如何更加難以證明。

第五,適用虛假廣告罪對刷單平臺經營者進行規制并不妥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屬于身份犯,其主體身份只能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刷單炒信案件中,刷單平臺系為網店經營者與刷手提供溝通聯絡的中介服務者,其針對的受眾群體并不是消費者,其經營行為也并非系通過廣告的形式直接針對網店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而是在發單者與刷單者之間提供信息服務,顯然不符合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刷單平臺經營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還需考量其行為是否達到嚴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發布的第19批指導性案例王立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中指出,“判斷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考量該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踐中,可以根據平臺的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組織刷單的次數、發布信息的數量等進行判斷。對于那些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前述入罪標準,但組織刷單、發布信息達到一定數量的,同樣可以考慮納入入罪的標準,以有效遏制刷單炒信現象的蔓延。

(二)

網店經營者:區分正向、反向刷單分別規制

對刷單平臺經營者來說,不管是發布正向刷單信息還是反向刷單信息,均不影響將其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于網店經營者來說,所追求的炒信效果不同,其行為定性也會有所區別。對于網店經營者以提升信譽為目的,通過平臺和刷手進行正向刷單的,不宜認定為犯罪,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前置法規制即可;相反,若是以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平臺和刷手對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惡意好評或者惡意差評的,則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1

關于網店經營者正向刷單的行為定性

如前所述,網店經營者正向刷單炒信本質上是一種虛增自己商業信譽的行為,目的在于通過虛假交易或者虛假好評,給消費者營造一種商品品質好、銷量高的假象,以獲取更多交易機會。盡管此類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動用刑法規制的程度。原因在于:

其一,適用刑法規制過于嚴苛。有正向刷單需求的發單者往往是那些生意剛剛起步,銷售記錄與用戶評價明顯不足的網店經營者。在成千上萬個電商平臺中,存在著無數賣家與商品,要想從中購買或享受到稱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務,銷售數量、產品評價與搜索排名自然成為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的重要參照要素。為擺脫經營初期無人問津的困境,那些剛剛起步的網店經營者不得不通過正向刷單這種不正當方式在短期內積累人氣;在銷量及評價等方面已經累積大量人氣的網店經營者,亦不排除其為了進一步提高銷量而進行刷單,因此將網店經營者的無奈之舉認定為犯罪并動用刑罰,顯然過于嚴苛,同時也會間接影響到網絡經濟的持續發展。

其二,難以認定危害后果。如前所述,網店經營者正向刷單實際上存在一種無奈的現實因素,與反向刷單直接給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造成負面影響不同,網店經營者進行正向刷單的,給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對手帶來的影響并不能直觀體現甚至根本無法體現或計算出來。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講,網店經營者雖然通過正向刷單獲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但最終的購買決定權仍在消費者手中,即使受到虛假銷量和虛假評論的影響,也不排除消費者對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持滿意態度。

其三,適用前置法以及行業規則可對此類行為進行充分評價。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如果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營業執照。相關電商行業也對網店經營者的正向刷單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性規則,如淘寶網可根據《淘寶規則》,結合網店經營者正向刷單的嚴重性,給予刪除信用積分、下架商品、降權或者關閉店鋪等處罰。實際上,網店經營者虛增銷量或虛假評論也是全球電商平臺面臨的共性問題,亞馬遜的不少商家也存在此類不當行為。美國針對此類行為的懲罰相當嚴厲,如聯邦貿易委員會公布的一起罰款案例顯示,某亞馬遜商家因制造虛假評論而面臨高達1280萬美元的罰款。亞馬遜則主要通過暫停違反平臺政策賣家賬號并禁止銷售的途徑遏制此類行為。此外美國還專門頒布法案,針對亞馬遜、epay、阿里巴巴等第三方在線交易平臺,強制要求驗證高銷量賣家的身份ID。

2

關于網店經營者反向刷單的行為定性

實踐中,反向刷單可劃分為反向惡意好評與反向惡意差評兩種情形。其中,惡意好評的目的在于利用電商行業規則,通過對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大量刷單從而使其受到不當處罰;而惡意差評則是直接給予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差評,從而誤導消費者。對此,本課題組認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前述情形予以規制較為妥當。理由是:

第一,在網絡經濟中,搜索排名、店鋪評價屬于新的生產經營要素。傳統經濟中,機器設備、牲畜等均屬于重要的生產經營要素,相應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行為在滿足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而在互聯網經濟中,存在著電商、網絡直播帶貨等眾多不同于傳統經營模式的新型業態。網店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在電商平臺中的搜索排名、信譽評價不僅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參照因素,同時也系互聯網經濟中第三方商務平臺的重要經營模式,其作用較一般的生產工具對網店生產經營更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反向刷單的方式,使競爭對手面臨下架商品、搜索降權甚至是關閉店鋪的處罰或損害其商品信譽,與傳統經濟中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行為造成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當性,甚至前者對生產經營造成的危害性更大。而且,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土地、資本、技術、信息等內容,且這些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因此,將搜索排名、店鋪評價等作為新型的生產經營要素也是順應時代發展的應有之義。

第二,通過反向刷單,使競爭對手遭受相應處罰或損害其商品信譽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有觀點指出,破壞生產經營罪屬于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毀壞生產資料的侵犯財產罪,據此,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必須限定在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具有相當性的一種物理性毀壞行為。對此,本課題組持不同意見。如果將其他方法解釋為僅限于物理性毀壞,則可能會導致任何通過互聯網實施的破壞生產經營行為均無法納入到本罪的處罰范疇。司法實踐中,在適用破壞生產經營罪名時,不僅應當審查其他破壞行為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行為是否具有相當性,同時還要深入考量本罪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說,在解釋“其他方法”時,不僅受例示條款行為類型的影響,還會受罪名實質內涵的指引。從立法目的看,條文中“其他方法”不僅在于規制傳統經濟中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還在于規制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出現的經濟業態中其他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因此,將反向刷單行為解釋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屬于擴大解釋,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基于泄憤、打擊同類行業競爭對手并從中獲利的目的,才實施反向刷單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要件。此外,反向惡意差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虛假交易,損害了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商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符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此時擇一重罪即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

空包物流:前置法與刑法規制相結合

有真實物流信息是對網絡購物進行評價的關鍵環節。在刷單炒信案件中,網店經營者、刷單平臺往往會與空包網站、快遞公司相互合作,通過購買快遞單號、收發有真實物流信息但是沒有實際貨物流動的方式進行刷單炒信,從而逃避電商平臺監管和法律懲治。司法實踐中,網店經營者主要是在專門的空包網站平臺購買空包業務,還有的系直接聯系快遞營業網點代發空包快遞。對于前述情形涉及的兩類主體即空包網站與快遞企業,應當區分情形處理。

對于空包網站的經營者,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主要理由與論證刷單平臺經營者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邏輯相同,在此不予贅述。對于快遞企業收發空包的行為如何規制,本課題組認為

其一,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形,可通過行政處罰等手段進行規制。快遞公司在明知網店經營者基于各種目的進行虛構交易行為的前提下還為其提供便利,其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可通過由郵政主管部門加大對快遞行業管理處罰力度等方式進行規制。目前,國務院于2018年3月發布的《快遞暫行條例》中尚未針對快遞企業收發空包快遞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國家郵政局于2022年1月發布的關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條擬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涉及虛構交易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睘閷︵]寄空包行為起到震懾和遏制作用,建議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存在提供空包服務,幫助他人刷單炒信的,由郵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其二,如果快遞公司明知刷單平臺、空包網站實施非法經營犯罪,仍為其提供物流單號、在快遞公司官網發布物流信息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予以規制。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刷單炒信案件中,快遞公司主要在物流端發揮提供物流單號、發布物流信息、郵寄空包或禮品包等作用,屬于為刷單行為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以外的其他幫助,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實踐中,關于“明知”的判斷,可以結合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重量與購買商品是否一致、物流交易價格與方式是否異常、是否曾因發送空包行為被郵政主管部門處罰以及空包網站與物流公司間的資金往來情況等加以認定。此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在考量“情節嚴重”時,可將幫助對象個數、違法所得金額等作為判斷標準,同時考慮快遞公司累計發送空包的次數、規模、持續時間、是否曾因發送空包快遞被處罰等因素。

其三,快遞公司在收發空包過程中,如果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實踐中,快遞公司為了從收發空包快遞這一違法違規業務中獲利,往往會將其在提供正常服務中獲取的、掌握的客戶信息包括姓名、住址、電話等內容,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網店經營者等使用,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信息就被他人用來進行虛假交易。對此,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判斷前述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情節嚴重的,可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四)

刷手:從法治宣傳教育層面挽救

在刷單炒信流程中,刷單平臺、網店經營者、空包網站、快遞物流以及刷手相互配合,缺一不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刷手系在校學生等特殊群體,出于賺取少量生活費等目的才實施了違法行為,且違法所得較少、主觀惡性較小,尚未達到動用刑罰手段進行規制的程度。對于刷單者,建議主要還是從法治宣傳教育的層面進行挽救,同時還可以采取屏蔽、查封或者刪除專門用于刷單的社交媒體賬號、降低信用等級等懲治措施。

來源:人民司法、悄悄法律人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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