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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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員工,會計賬務處理上需要確認收入嗎,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分別如何處理,與外購貨物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員工有何區別呢?
首先需要明確企業向員工發放非貨幣性福利,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實務中,一般采用市場價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計量。 賬務處理上,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即會計上需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從經濟實質上來講,企業以自產的產品換取了職工的服務,可以理解為企業先將產品對外銷售取得收入,將收入支付給職工以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 這里將自產的產品發放員工,和將外購的貨物發放員工其經濟實質是有差異的,外購的貨物發放員工,企業并非以外購貨物對外銷售為經營業務,所以,并不確認收入,而是直接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通過分錄理解下兩者的差異: 自產產品發放員工: ①根據受益原則計提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實際發放確認收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外購貨物發放員工: 購進: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計提成本費用: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產品作為福利發放職工的,需要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但是將外購的貨物發放員工屬于用于職工福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環節已經抵扣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否確認收入,基本邏輯是看所有權有無轉移,不管是自產產品還是外購貨物發放職工,所有權均發生了轉移,均需要視同銷售,申報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對于自產的產品,按同類產品對外售價(不含稅)確定收入;對于外購的貨物,符合條件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不含稅)確認收入。 更多財務處理疑難點以及容易混淆及易錯點為大家推薦這本財務精英進階指南《企業會計準則實務難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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