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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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銷返利一般是指供貨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供貨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來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那么對于供貨企業(一般是生產企業)以及商業企業而言,增值稅應如何處理,賬務上又應該如何處理?
增值稅方面,對于供貨企業而言,銷售貨物時,需要全額開具發票,實際返利時,再根據《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國稅函2006年1279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商業企業而言,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或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沖減“返利”當期的進項稅額。 當期沖減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稅率 這里的返還資金視同價稅合計數,需要先以所購貨物適用稅率進行剔稅。
賬務處理上,對于供貨方而言,新收入準則下,返利作為“可變對價”進行處理,對外銷售時不確認為收入,賬面確認為“合同負責”。 可變對價是指價格不固定的部分,包括現金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或有事項的發生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22號)第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供貨方向商業企業銷售貨物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合同負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商業企業對外銷售貨物,達到返利條件,支付返利: 借:合同負責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對于商業企業而言,取得貨物控制權并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對外銷售貨物時: 借:銀行存款摘自: www.ws46.com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獲得返利時: 借: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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