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2閱讀(12)
#頭條創作挑戰賽#
近日,唐山女子因為和男友的婚前協議糾紛而打掉孩子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這件事的大致情況我們先梳理一下:根據知情人爆出來的信息,這件事的起因是,一位00年的男生和一位02年的女生談了戀愛,隨后在女方懷孕5個月的時候談婚論嫁,女方提出要95000元的彩禮,男方之前答應了,但是隨后卻以女方已經懷孕不得不嫁給他為理由,要求女方簽訂極不公平的婚前協議。

網上視頻截圖
該協議約定,女方的95000元彩禮婚后必須退還給男方,并且雙方只舉辦婚禮但是不領證,婚后雙方沒有共同財產,男方去世后房子等所有財產都歸男方父母所有。女方看到這份協議后,立馬去醫院打掉了孩子,并將孩子裝在泡沫箱中扔給了男方父母,男方父母抱著泡沫箱追悔莫及,坐在地上嚎啕大哭。

網傳協議內容
對此,網友紛紛都批評男方做得太絕,也對婚前協議存在很多疑問。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來講一講婚前協議要不要簽,怎么簽,該注意什么。
首先,要不要簽訂婚前協議是根據自身情況判斷的,我的建議是最好是簽訂一份協議,先把財產的問題理清楚,先小人才能后君子,畢竟人性都是會變的。

那么簽訂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必須要書面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我們可以把婚前協議簡單地理解為平時我們所簽訂的合同,因此只要是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就都是可以對協議內容進行約定修改的,一般來說婚前協議要把以下情況理清:
1、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劃分;
2、是否采用婚后財產共有制;
3、婚后從父母處繼承而來的財產的歸屬問題以及互相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

這里最常見的實際約定內容就是,婚房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一方父母贈予或者遺贈的財產歸屬問題,家務補償問題等等。當然這里還有一點就是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在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婚后一方的收入屬于共同財產,但是法律不禁止夫妻雙方另行約定,因此一方婚后的工資收入、獎金、分紅等財產收入,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為個人財產。
當然在實踐中有的夫妻會約定一旦一方出軌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條款被稱為“忠誠條款”,這是有利于夫妻感情存續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的。

最后我們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必須要注意以下幾點:1、婚前財產協議內容必須要具體、明確,而且要夫妻共同簽字捺印的;
2、婚前財產協議要把財產的種類、數量、位置等細致列明,能夠準確辨別出該財產的形態。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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