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自然人持股真的不利嗎?一定要用“公司”持股嗎?
發布時間:2025-10-27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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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粉絲詢問,自己公司規模不大,年營業收入在1000——2000萬,相對比較穩定,也沒有其他的投資項目,聽了一些公司架構設計的課程,詢問有必要為公司設計架構,將主體公司變為法人持股嗎?
對公司架構進行一定的設計,的確有一定的優點,比如通過法人(公司)持股,代替自然人持股,居民企業之間的分紅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上層持股公司一般設計為投資公司或咨詢類公司,拿到分紅可以繼續進行對外投資,起到一定延續提現,延遲納稅的效果。同時,對公司進行架構設計,設計家族公司層,防火墻公司層,可以有利于進行風險隔離,對外融資,擴大規模,以便日后上市。 但是,對于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并未打算其他投資項目,目的就是控制風險的基礎上,賺取利潤,也沒有上市融資的計劃,或則還沒達到那個經營規模。并不建議進行公司架構的設計,一層一層又一層,這樣操作一是會增加人力物力成本,與增加利潤相違背,二是設計不當,不但不會降低風險,反而有可能增加財稅風險。來源: www.ws46.com 站在年營業收入幾千萬規模的角度,完全可以以自然人持股。風險方面,本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就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比如對于一些咨詢類的公司,風險本身就比較小,業務范圍也不算廣,為了降低風險,自然股東可以實繳注冊資本金,未來期間即使企業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宣布破產,該自然人股東實繳的部分也已經實繳,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需要注意,不要成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則夫妻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容易出現資產混同(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無法區分的情形),有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為了降低日常交易收不回款項的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在合同中添加“要求對方老板對貨款支付承擔連帶責任”的話術,這種操作在金融企業對外貸款時經常會被用到,日常企業也可以借鑒這種操作,來降低本企業的交易風險。同時,企業在進行新供應商的選擇,以及是否向新客戶提供賒銷,可以先通過企查查、天眼查、裁判文書網等對客戶進行一定的調查,將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之內。 對于小規模的公司而言,控制風險的基礎上,賺取利潤是老板的目標。自然人持股,公司利潤在繳納完一道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分紅,還需要繳納一道20%的分紅個稅。稅務成本也是企業的成本,那么出于利潤的考量,企業可以考慮享受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業務量不大,規模較小的主體,是否可以考慮成立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5%——35%的經營所得個稅。 再比如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若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小微企業300萬標準,可以考慮根據業務,客戶類型,針對市場等進行橫向拆分,充分享受小微企業優惠。降低增值稅稅負的角度,可以考慮供應商以及客戶的特點,選擇成立為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
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而言,本身體量就比較小,年利潤也可控,自然人股東若不愿意通過分紅繳納20%的個稅,完全可以通過對老板工資、年終獎金等進行涉及,合理的將公司利潤以較低的稅務成本拿回家。 當然老板有拿企業利潤進行進一步投資的打算,或則老板有將公司做大做強,不斷擴大公司規模,以便日后上市的打算,可以對公司架構進行一定的設計,來規模風險,保障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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