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1-24閱讀(9)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也就是員工工傷后帶薪病休的時間。
停工留薪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合同,不支付工資福利、斷繳社保或解除合同都是違法行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決定,病情比較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超過12個月就解除合同是否違法呢?

曹明(化名)是M公司的一名操作工人,2014年6月某日,曹明在工作中發(fā)生事故,造成右手肘受傷,送往醫(yī)院治療后,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
曹明受傷10天左右,他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期滿,但其正處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單位不能終止合同。于是公司向曹明發(fā)出《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載明:“因你受傷……根據規(guī)定,勞動合同順延至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順延的情形消失為止。”
正常來說,認定為工傷,傷情穩(wěn)定后就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來確定工傷待遇的賠償金額。
一般情況下傷殘鑒定早做比較好,因為拖久了,傷都好的差不多了,鑒定的結果會不利于工傷待遇賠償。
但曹明可能想的是多享受一段時間的帶薪病休時間,就沒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給公司說傷情比較嚴重,不適合做勞動能力鑒定。
公司自然也不想他評定為嚴重的傷殘等級,工傷后時間越長勞動能力恢復越好,傷殘鑒定等級會越低,賠的錢就越少。

2015年6月,曹明的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公司向曹明發(fā)送了《通知書》,內容為:因你發(fā)生工傷,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現停工留薪期已滿12個月,本公司通知你勞動合同于2015年6月18日終止。并且向曹明開具了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曹明認為,自己發(fā)生工傷后還在治療休養(yǎng)階段,公司解除應當屬于違法解除,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公司為違法解除,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勞動仲裁審理后,認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合法,駁回了曹明的仲裁請求。
曹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曹明訴稱,自己病情還未穩(wěn)定,一直在治療中,公司與其解約屬于違法行為。
公司辯稱,曹明受傷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根據法律規(guī)定延長其合同期限,現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曹明稱其傷情嚴重,但并沒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時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同意支付曹明解約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暫停工作進行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曹明的傷情是否屬于嚴重或特殊情形,是否應當延長停工留薪期,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而不是由就診醫(yī)院的醫(yī)生決定。
公司在曹明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屆滿后,向曹明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曹明以公司違法解約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約賠償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曹明的訴訟請求。曹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曹明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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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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