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1)
一、必須開展招投標的項目,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招投標11個常見問題?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招投標11個常見問題
一、必須開展招投標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二、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政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的目的
一是凈化市場環境,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建筑市場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是防止腐敗,維護國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節省建設投資,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保證項目質量,減少不良事故的發生。
監管部門層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轉包與違法分包
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違法分包包括: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區分轉包與違法分包主要是中標人是否直接參加了承包項目的施工與管理,參加了并存在上述行為的屬于違法分包,沒有參加的屬于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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