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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2)
我是梧桐院長,又和大家來聊會計法規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以法律形式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核心目的就是為了“真實”二字,不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法》全篇共五十二條,院長主要就對關鍵條款和大家探討。

1. 責任人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此處的單位負責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登記的代表人,所以不要為了利益隨便登記為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簡單理解就是單位一把手,因為企業內有各種職位抬頭。這規定也是為了回到實質負責人問題。
2. 財務負責人的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3. 不能做的事
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生活不容易~~~
4. 應該要做的事
更正的方式:
原始憑證有錯誤的需更正的,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不相容崗位分離: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報告應簽章:
財報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交接手續: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5. 法律責任:
通用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蓄意為之:
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授意、指使、強令則是五千-五萬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而不改:
如:其他如設置賬簿設置,記賬本位幣問題,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等。責令限期改正而不改。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打擊報復: 財會真是不容易~~~還是別打擊報復了。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院長下篇會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做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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