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 27)
阿里強制猥褻案,一人被行政拘留15天,一人被判一年半阿里女員工被強制猥褻案一審判決后,被告張某及妻子當庭提出上訴,張某妻子多次公開發聲認為張某無罪,周某屬于主動投懷送抱,自己丈夫只是沒拒絕而已,周某是栽贓陷害。2022年9月2日,二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和周某之間究竟發生了什么呢?張某為什么構成強制猥褻罪而不構成強奸罪呢?
2021年8月7日,前阿里女員工周某采用發布公開信和在公司食堂發傳單、拉橫幅、拿喇叭廣播的方式,控訴其被男領導強制要求出差,在出差期間遭到領導王某某與客戶代表張某強制猥褻,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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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對王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2022年6月22日,張某被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當庭表示上訴。
2022年9月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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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遭性侵的阿里女員工稱被解雇2021年11月25日,阿里以周某違反了《阿里巴巴集團員工管理制度》1.5.3項"對外發表或傳播不當言論,或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或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造成惡劣影響"的規定,解除了與周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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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遭性侵的阿里女員工稱被起訴2021年8月9日阿里副總裁李永引咎辭職,因在這件事上的敏感性、重視和投入程度遠遠不夠,沒有主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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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周某的前領導李永以周某侵犯名譽權在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在全國性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5日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索賠人民幣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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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案中的法律問題一、為什么是強制猥褻罪而不是強奸罪?
強制猥褻罪與強奸罪最簡單粗暴的區別是是否發生性行為。常見的猥褻行為包括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舌舔、吸吮、親吻、雞奸等等多種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強制猥褻可以發生于同性之間,而強奸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即男性只能被強制猥褻而不能被強奸。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阿里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周某通過發布公開信和在公司食堂發傳單、拉橫幅、拿喇叭廣播的方式傳播“遭到高管強奸、公司知情不處理”。經過調查涉案高管王某某并未構成犯罪,周某的行為使阿里遭受了較多負面評價,違反《阿里巴巴集團員工管理制度》中的1.5.3項"對外發表或傳播不當言論,或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或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造成惡劣影響"的規定,阿里解除合同有合理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周某是否侵犯李某名譽權?
原告李永認為被告周某捏造原告“知情卻不處理”的虛假事實,貶低了他的名譽權,最終造成原告名譽、經濟等各方面嚴重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周某是否侵犯了李永的名譽權,要看在本次事件中,周某的行為是否使李永的社會評價遭受貶低。
寫在最后《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尼采說“你在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你”。人活在世上,不能為了一己私欲去陷害別人,否則容易被反噬。當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時,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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