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25)

自2013年6月以來,我國電子發票經歷了漫長、多階段試點的發展歷程。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廣東省、內蒙古自治區三地稅務局分別發布了《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該三地部分地區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由此,我國的電子發票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在稅控設備、發票開具、數據歸集、管理平臺等方面賦予試點納稅人諸多創新變化。我們深入解讀《公告》,基于此,預測我國電子發票改革的未來趨勢,幫助企業更好的應對此次以及未來的電子發票改革,適應企業稅務信息化建設需求,降低信息化時代下的企業稅務風險,協同完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我國電子發票的發展歷史我國的電子發票試點在北京率先開展,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發布公告,決定在在北京市開展電子發票應用試點,當日試點企業開具了第一張電子發票,我國的電子發票試點就此啟動。針對試點過程中電子發票暴露出不便于作為入賬憑證的問題,2013年年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檔案局四部委發出通知,在北京、上海和青島等8個城市組織開展電子發票及電子會計檔案綜合試點。
2015年,經過前期試點,國家稅務總局宣布在全國范圍內啟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并在此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用以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開具等基本公共服務。
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同時明確了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OFD格式。同年9月,寧波、石家莊和杭州三地先后開展新辦納稅人專票電子化試點,并于2021年1月擴展到在全國范圍內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廣東省、內蒙古自治區三地稅務局分別發布了《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該三地部分地區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全電發票試點工作,通過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4小時在線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全電發票的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試點范圍包括存量企業,我國電子發票試點進入“全面數字化”和“一票式”集成階段。
我們的觀察一)文件解讀(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發布的《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為例)
1. 試點納稅人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確定。受票方范圍根據試點進度逐步推廣到全市(第一條)
考慮到測試系統的承載量,及不影響納稅人正常業務為指導方針,目前稅務機關僅選取少量納稅人進行試點。我們了解到試點范圍將在三個地區內逐步擴大,以觀察系統的穩定性,并逐步完善,目前沒有公開的納稅人自主報名渠道。
試點納稅人將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和使用發票,目前沒有批量開票功能。少量納稅人或將改造ERP等財務軟件直接對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批量開具發票。在上海稅務局網站上發布的公告解讀中提到的“電子發票數據規范和接口標準”以及“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接口方案”尚未公布,系統穩定運行前估計不會推出。
2. 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驗證后,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無需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無需領用全電發票,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即可開票。(第五條)
我們理解以上提到的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是指增值稅開票、進項認證會使用到的專用設備,通常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取消現行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意味著取消了提供中間加密服務的供應商,實現開票“去介質”,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防偽等問題,則由稅務機關直接投資的金稅系統管控。此舉不僅降低了新辦納稅人的初始投資,同時也通過取消第三方服務環節降低了年度維護費用,簡化開票流程。同時,文件中提到的實名驗證很有可能會進一步落實開票員制,通過生物認證等方式將企業賬戶與開票員個人綁定。
3. 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標記發票入賬標識(第六條、第十條)
以開票額度來管控企業的發票開具為全新的理念,且更為科學。既達到管控開票額度,防止虛開,又解決原先由于發票版面額度以及核定張數的限制導致發票量不夠,無法及時開出發票的問題。同時,取消版面額度限制后,進項稅發票可以與采購記賬憑證一一對應,解決原先發票號碼在ERP系統中登記不全,月末難以編制調節表的實務操作困難。在全電發票模式下,電子發票的入賬標識可以同時起到與企業所得稅前成本扣除、防止重復報銷入賬等多種功能,真正以票控稅、信息管稅,助力企業提升內控水平。
4. 試點納稅人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數據,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交付全電發票,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電發票(第七條、第八條)
納稅人登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后,可進行發票開具、交付、查驗以及用途勾選等系列操作,不再像以前需登錄多個平臺才能完成相關操作。這也意味著將來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如果可以針對所有功能開放接口,稅務自動化解決方案將更為便捷。
5. 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分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全電發票信息(第九條、第十二條)
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目前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功能,以后均可在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一一實現,原先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信息來源于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我們理解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系統應保持不變,對于已經實現了電子底賬信息下載的企業來說,這部分功能應該不會受到影響,但須實時關注接口規范變化。此外,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可以查驗全電發票信息,意味著通過查驗功能獲取全票面信息的功能也不會受到影響,但也須實時關注接口規范變化。
6.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發票功能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第十三條)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目前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與現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互不相通,但未來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票的功能極有可能會并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也間接說明了短時間內沒有計劃讓紙票完全退出歷史舞臺。
二)未來發展趨勢
? 全電發票的使用范圍將擴大到整個貨物和服務領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2021年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制定出臺電子發票國家標準,有序推進鐵路、民航等領域發票電子化。2025年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上意味著未來更多企業報銷類憑證會納入到全電發票的范疇,實現所有增值稅抵扣憑證電子化,并且目標在2025年左右全面施行電子發票。
? 稅務機關研究全電增值稅發票下的風險管控
為配合金稅四期建設,推行全電發票為 “以數治稅”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未來稅務機關既可以通過比對財務記賬與發票信息識別企業納稅管理風險,也能與其他監管機構互相交換數據信息,并向企業推送風險提示(如供應商潛在發票風險提示,重復報銷入賬等),提升納稅管理水平。
下一步行動建議一)審閱企業財會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方案
我們理解部分企業已經在準備自建電子發票開具平臺或外接第三方服務平臺的過程中,而在目前出臺的全電發票文件中并未提到是否可以通過自建平臺或第三方服務平臺生成開票數據。同時,在上海的公告解讀文件中提到“去版式”的概念,全電發票可以選擇以數據電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意味著之前《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一文中提到的“電子記賬憑證原件”,不再有特定版式要求。以上的變化都要求企業重新審閱和規劃財會核算信息化和稅務數據采集和申報信息化建設的方案,以確保留有足夠的靈活性應對未來的變化。
二)納稅相關流程梳理和重塑
未來全電發票全面推廣勢必打破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就地開具的傳統,為企業進一步集中財稅工作管控,提升管理效率創造了良好條件。同時,全電發票時代下,發票開具、領用、認證、管理等流程都得到了簡化,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也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管理層應重新評估企業的稅務人員架構,制定稅務標準流程,規范應收應付記賬、開票收票、各業務系統間的信息交互,防范信息化時代下的企業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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