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7)
#頭條創作挑戰賽#

生育津貼是為了保護女性職工在生產時無法工作而給予的財產性補貼,那么這項津貼是否與工資互斥呢?如果公司既給員工支付了工資,又發放了生育津貼,公司后悔了,能否向員工索要發放的生育津貼呢?來看以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華入職廣西的某家服裝公司,在工作期間,公司為小華投保了職工生育險。
工作2年后,小華于2020年10月2日住院生產。在其休產假期間,公司按照她產前的工資標準支付了產假工資。
2020年12月3日,社保部門審核后向該公司支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醫療費為3000元,生育津貼為7404.69元。
2021年1月11日,公司將10404.69元當作生育保險費打到小華的銀行賬戶上。
為了在家哺育小孩,小華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取得公司同意。
但是,離職后,公司認為因員工失誤向小華多發了生育津貼,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華返還給公司7404.69元及其利息。
二、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公司轉給小華7404.69元系公司失誤所致,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7404.69元及其孳息。
二審判決:小華領取的生育津貼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需返還。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三、案情分析
首先,小華領取該筆生育津貼不屬于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實。
小華入職服裝公司,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為小華繳了生育保險,故小華依法可以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
且當地社保部門經過核實后將該筆款項發給了公司,公司打給了小華,小華享有該筆生育津貼于法有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其次,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并非二者取其一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生育津貼是女性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物質幫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對生育女職工發放生育津貼。
以上的規定只是對女性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規定。
而工資屬于勞動者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上述規定也并沒有涉及工資支付問題。
因此,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不是相互排斥的關系,公司可以向職工支付產假工資,也可以不支付產假工資。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屬于高于女性職工享受的最低限度的財產性補助。
最后,公司既支付工資又發放生育津貼符合公序良俗,有利于發揮扶助婦幼的社會職能,也有利于生育女性職工身體的恢復和新生兒健康成長。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善良之舉,應當受到褒揚,故法院予以充分肯定與尊重。
綜上,小華領取7404.69元生育津貼不屬于不當得利,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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