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6歲男童幼兒園受傷 7歲兒童致6個月大嬰兒受傷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9)
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
經濟損失或人身損害時,
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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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魏某(6個月大的嬰兒)由保姆抱著到濰坊市高新區某醫院接種疫苗。被告董某(7歲)在奶奶黃某照看期間,用嬰兒車將照看原告的保姆絆倒,致使保姆及抱在懷中的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18天。原告認為未成年人董某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應當賠償相應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董某及其監護人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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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魏某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經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魏某構成十級傷殘,傷后一人護理90天(含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營養期為60天,無后續治療費。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經法院依法認定,被告應賠償數額共計10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董某將原告魏某保姆絆倒致原告魏某受傷,因被告董某是未成年人,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考慮到事故發生時,原告系六個月的嬰兒,原告的監護人在看護原告的過程中,更應盡到嚴格的謹慎、注意義務。因此,綜合考慮本案案情、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告受傷時的年齡、身體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董某對原告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該賠償由被告董某監護人承擔。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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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語

未成年人作為一類特殊群體,因其身體、心智尚不成熟等因素,由其監護人對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監護人要盡到更加謹慎、注意的監護義務。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應提高安全意識,適當約束未成年人行為,以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是家庭乃至社會的希望與未來,每一位監護人都應履行應盡的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平安成長,引導未成年人塑造積極向上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成長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之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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