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 毒奶粉事件判了多少人(過期奶粉案背后的)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 17)

孫紹波/畫
姚麗萍/文
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三名被告人依次獲刑15年、7年、3年。獲刑者分別是上海姜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財務人員,這家公司將超過保質期的進口奶粉、烘焙原料貼上虛假生產日期標簽,在實體店和網店銷售,非法獲利。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組旁聽了庭審。這起案件,僅僅是上海三中院審理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一起。
2015年9月起,上海高院指定三中院管轄重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涉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等。今年1至7月,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6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34件,涉及藥品安全26件。梳理這些案件,可以清晰地看出當前申城食品安全犯罪呈現的主要特征。
其一,涉案食品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飲用水、食鹽、酒類、嬰幼兒奶粉、保健品等等,無所不包。
其二,涉案藥品集中在性保健品及麻醉劑、美白針劑、肉毒素等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和未經檢驗而銷售的藥品。
其三,涉案人員主要是來滬從事食品行業的個體戶和私營業主。
其四,涉案罪名主要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兩者分別占55%和43.33%,其他還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昨天的案件,符合這些特征。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間,上海姜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將已過保質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已銷售金額共計236萬余元,在倉庫內查獲的待生產、銷售金額共計190萬余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庭審中,辯方提出,被告單位是正規公司,銷售的過期奶粉不同于當年的“三鹿”嬰兒奶粉,而是用于日常糕點烘焙。這種辯解非但不能為被告人減罪,反而引起反感。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即便尚未造成后果,也要入刑;依據危害程度,量刑標準從拘役至死刑。因此,只要是過期奶粉,處理只有兩種——染色或銷毀,絕不可用于生產和銷售,這是底線。
如今,一只掉在餐桌上的老鼠,一只藏在碗底的蟑螂,都會引爆輿論,遑論在一年半里銷售236萬余元過期奶粉,這些奶粉或許用于早餐面包,這又是多少人的每天必備!刑法“零容忍”過期奶粉,不僅是維護食品安全的需要,更是人們對生命尊嚴的不將就、不湊合——干凈而安全的食物是最起碼的生存權利,是最起碼的獲得感。
最后,審判長當庭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姜迪公司罰金430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尚某有期徒刑15年、罰金30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年、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處相應罰金。
這樣的刑罰,不可謂不嚴。
所有法律規范都緣自社會生活需求,所有法律規范都要契合世道人心。今天,申城要建成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就不能沒有“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維護食品安全,堅持“最嚴”的理念和標準,需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行刑銜接”,準確判斷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嚴格適用法律,依法加大打擊力度。一個判例是,被告人使用氰化物誘殺犬只,然后屠宰銷售。一審中,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6年。二審中,辯護人以全國其他省市20多份判例均未適用司法解釋的從重條款為由,認為不應適用從重情節。對此,三中院依據公安部、衛生部發布的毒品目錄以及氰化物的化學特性,認定氰化物毒害性強,必須嚴厲打擊,依法要從重懲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三中院還與市食藥監局簽訂“加強重大食品藥品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備忘錄”,建立雙方對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溝通和公布機制,提升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精準打擊,實現“最嚴”目標。
面對這樣“最嚴”治理格局,過期奶粉案中,高達15年的刑罰,以及大量罰金,不意外。但“最嚴”治理,行刑銜接,不僅在于事后刑罰,更在于事前風險管控。一種普遍的觀點是,誰執法,誰普法,食藥監是執法主體,也是普法主體,面對大量只顧燒錢賺錢的商家,尤其是一些近似法盲的網紅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如何精準推送,可否做到——只要有網紅店冒頭,就送法上門。否則,如何保證“過期奶粉”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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