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5閱讀(15)
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通訊員 汪著月 陳永鏵
老人在小區內散步,被騎著童車的小孩撞倒,武昌區人民法院認為家長未盡到監護職責,判決小孩和家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據了解,2021年1月17日10時許,89歲的李先生在武漢某小區內的道路正常行走時,小宇(化名)騎兒童自行車從其身后駛來,將李先生撞倒致傷。事發時,該路段人行道停滿機動車。

事發現場(通訊員供圖)
李先生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9天,出院診斷右側人工髖關節、股骨假體周圍骨折。經鑒定,李先生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后,李先生向小宇方和物業公司索賠未果,遂于2022年5月將小宇及其母親、物業公司訴至武昌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8萬余元。
庭審中,小宇家長認可小宇騎車撞到老人的事實,但認為老人于機動車道散步存在過錯。物業公司辯稱其已盡到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宇在事發時系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相應的認識和判斷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而事發時小宇的陪同家長應當知曉在小區內行人較多,應當預見小宇的騎行行為可能存在的危險,但其并未對小宇的行為進行管理及約束,未盡到監護職責。
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事發時對停放在人行道的機動車采取規范停放的管理措施,導致人行道被占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某物業公司作為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主體雖有過錯但其與小宇沒有任何形式的共同意思聯絡,即不具有共同的主觀過錯,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只是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故某物業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補充責任。
結合涉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各方存在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小宇及其母親對李先生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某物業公司在過錯程度20%范圍內承擔相匹配的補充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王麗鵬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主體,應就其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事故的急難險重程度、與物業公司資質相匹配的專業管理能力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來源: 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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