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男子摔死孩子(18歲日本男子摔死嬰兒)
發布時間:2024-01-25閱讀(12)
殺害一對母女后,他因未成年而躲過死刑?
打開衣柜的那一刻,他失去了全世界
文 / 夏小婷
和普通的上班族一樣,男人在結束一天忙碌的工作后,朝著回家的方向走著。
馬上就10點了,最近一直忙著加班,已經好些天沒有準時回家和妻子一起吃晚飯了。
還有11個月大的女兒,一定很想爸爸吧。
想到這里,男人回家的腳步也變快了。
只是,打開家門的時候,他覺得有些奇怪。
門鎖并沒有鎖上,一擰就能打開。推開門,他并沒有像往常一樣看到迎接他的妻子,更沒有聽到女兒咿咿呀呀的聲音。
雜亂的屋子里,甚至連燈都沒有打開。男人覺得有些不可思議。
發生了什么事呢?他在屋子里四處尋找著妻子和女兒。
本村一家,圖源:參考資料[6]
這時的本村洋和往常一樣在公司里忙碌著。因為之前生病請假,耽誤了不少時間,所以回到工作崗位的他已經連續加班好些天了。
這時的家里,只有彌生以及夕夏兩人。
穿著自來水公司制服的F告知彌生,自己是來檢查水管的。他輕易獲取了彌生的信任,順利進入了屋子。
事實上,F確實是自來水公司的職員。
他就職于這家公司已經兩個星期了,雖然他內心并不想去上班。也正因為如此,入職沒幾天他就開始翹班。
這天也一樣。
F從早上開始就翹班去了朋友家打游戲。當然,為了避免家人懷疑,他是穿著公司制服出門的。
中午回家吃過飯以后,他又要找些事情消磨時間了。
唔,做些什么呢?他突然有了某些沖動。
要是用小刀威脅漂亮的女性,再將她用膠帶綁起來,那就可以侵犯她了。
穿著工作服,應該就能輕松地進入對方家里吧。
離開家后,F真的在社區里一戶戶按下電鈴,尋覓獵物,雖然一無所獲,但也沒有人對他產生懷疑。
直到他按下了位于社區7棟4樓本村家的電鈴,他終于找到了合適的目標。就這樣,他進入了只有彌生和幼小的夕夏所在的屋子。
木村家的家門,圖源:參考資料[6]
進屋后,F佯裝檢查水管的樣子。“檢查”完廁所出來,正好看到夕夏在過道上爬行,他隨即將夕夏抱起來放到另外一個稍微寬敞點的地方。
彌生見狀,便過去抱起夕夏。而F則趁著彌生彎腰的瞬間,猛地抱住了她。
被襲擊的彌生一直掙扎,一旁的夕夏看到母親的樣子,也爬過來抓著母親哭鬧著。
為了阻止彌生繼續掙扎,F將雙手伸向了彌生的脖子,直到她不再掙扎……
或許是出于恐懼,他拿出了身上攜帶的膠帶,綁住了彌生的手,并貼住她的嘴巴,然后侵犯了死去的彌生。
幼小的夕夏并不明白發生了什么,她只覺得很不安,很害怕。靠在疼愛她的母親身邊哭泣著,母親卻沒有任何反應。
怕夕夏的哭鬧聲會引來其他人,F試著將夕夏放到浴盆、柜子里,但并沒有任何作用。夕夏依舊哭鬧不已。
心生煩躁的他竟然抱起夕夏,將她的頭撞向地板。夕夏的哭聲停止了,可沒一會兒她又醒了過來,哭聲比之前更響。
這下F準備像對待彌生那樣對待夕夏,但小嬰兒的脖子并不便于他勒緊。他想了一下,掏出了口袋里的一根小繩子。
夕夏終于不再哭泣。
警方的調查發現妻子的尸體后,慌亂的洋顧不上尋找夕夏,先報了警。
警方到達現場后,對現場進行了搜查。同時,對作為第一發現人的洋做了詢問。
在搜查的過程中,警方在壁櫥的上層發現了夕夏。
本村一家居住的公寓,圖源:參考文獻[6]
警方正在對案發現場進行搜查,圖源:參考文獻[6]
1999年4月18日,案發4天后,警方逮捕了兇手F。
抓到他并不困難。案發當天在社區里有一名身穿自來水公司制服的男子,曾挨家挨戶拜訪過這里的住戶。這名男子就是F。
F的家在這個社區的11棟,本村夫婦家則在7棟。換句話說,他們居住在同一個社區,相隔距離不到200米,也算是鄰居。這個社區其實是員工宿舍,一共20棟。由于人員流動性比較大,所以他們彼此不認識,并不奇怪。
F很快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對警察敘述了案件的始末。
在殺害了彌生和夕夏后,F將彌生放到衣柜里,用坐墊遮擋了她。之后F又把夕夏放到壁櫥的上方,然后拿走了彌生放在桌上的錢包,前往約定的游藝場和朋友一起玩樂。
由于F剛滿18歲,而日本法律規定20歲才算成年,所以F的罪行或許會被這堵名為“少年法”的高墻給圍起來。
日本的《少年法》,或許一些人也曾經聽過。
小站曾經寫過的“酒鬼薔薇圣斗”事件(也稱“元少年A事件”,見《校門口驚現頭顱,14歲少年為何如此殘忍?》)中也有類似的情況——未成年的兇手A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時至今日有關他的信息也沒有被正式公開(部分信息被網友人肉并公布出來)。
日本《少年法》第61條規定:
報紙或其他出版媒體,不得報道或刊載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訊息。
因此,案件發生后,所有的報刊雜志對兇手的名稱,統一使用了F。諷刺的是,作為被害人家屬的洋,他的所有個人訊息卻被暴露在公眾眼前。
真正可怕的還不是這一點。
日本《少年法》第58條規定:
少年犯被宣判懲役或監禁,經過如下期間后,可以被準許假釋出獄:
1.判處無期徒刑,已經經過7年;
2.根據第51條規定,宣判有期徒刑,已經過了3年;
3.根據第52條規定第1款及第2款規定,宣判刑期,已經經過宣判的最低刑期三分之一。
原則上,對于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會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F這樣的情況,幾乎不會被處以極刑。而鑒于他殘忍殺害了兩條人命,他更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難道洋只能眼睜睜看著殺害自己妻子、女兒的兇手,在7年以后出獄過著正常的生活嗎?
他能等來正義的審判嗎?日本家庭裁判所,主要負責《家事審判法》里規定的家庭案件以及《少年法》規定的少年保護案件。
在當時,《少年法》規定已滿16周歲(2000年改為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下刑事案件,都要先送往家庭裁判所,由家庭裁判所認定他所犯下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刑事案件。如果屬于,則由檢察機關介入,提起訴訟;如果不屬于,則可能基于“給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就像少年A一樣被送往少年感化院。
F犯下了刑事案件,并且情節嚴重(殺害兩人),因此被山口地方檢察廳提起訴訟。
那時的洋,并不明白《少年法》意味著什么。他真正在意的是他失去了妻子和孩子。洋曾經身患疾病,但妻子始終不離不棄陪在他身邊,對他而言,妻子和剛出生的女兒就是他的全部。
他失去了他的世界,也企圖放棄這個世界。
主辦刑警奧村哲郎(40歲左右)似乎也感受到了洋的絕望,想辦法聯系到了“酒鬼薔薇圣斗”事件中,被害人土師淳的父親——土師守。作為一個有著類似經歷的人,他或許能夠幫助洋走出困境吧。
但似乎也沒多大意義。
由于案情重大,審理此案的少年法庭決定將該案交給山口地方檢察廳進行起訴。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裁判所對F所犯下的罪行有這樣幾個認定:
1.從F攜帶膠帶可以看出是預謀強奸的,但是殺人只是為了達到強奸的目的,并非計劃性殺人;
2.案發時F剛滿18歲,屬于未成年人,心理層面尚不成熟。但在此之前并沒有其他不良惡習,可見還有教育矯正的可能;
3.審理過程中(共開庭6次),F表示對被害人深感抱歉,相信他已經理解到了案件的嚴重性,也在庭審中見到F流下了悔恨的眼淚;
4.F的父親有家暴行為,母親因此在他國中一年級時自殺,所以F在這樣扭曲的環境里成長,導致性格有所偏差。
F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樣的結果讓洋感到絕望。
宣判結束后,自然會有記者進行采訪。在這群記者面前,洋絲毫不掩蓋自己對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憤怒。
“我現在只希望他能趕緊從監獄釋放出來,讓他出現在我能看到的地方——到那個時候,我會親手殺了他!”
土師守的幫助并沒有讓洋接受現實。
他已經做好了殺掉兇手再和妻女一起死去的準備。
案發后,警方搜索了整間屋子,也讓洋見到了一些以前沒有見過的物品。
作為家庭主婦的彌生,一直在考慮著一家人的生活。她努力節省開銷,開了好幾個銀行賬戶,分別用于給夕夏存學費和家庭旅行等等。
因為F是未成年人,媒體在提及這起案件時,連帶著給案件細節都打上了馬賽克。
所有人都只考慮到了作為兇手的F,卻沒有人想過,那個死去的、年僅23歲的家庭主婦彌生,是一個怎樣的人。
木村夫婦來往的信件以及一家的照片等,被制作成手記形式的紀念書籍《天國からのラブレター》,圖源:參考
圖源:參考資料[2]
努力能否改變結果呢這個世界上有人險惡,自然有人充滿正義。
負責這起案件的檢察官吉池浩嗣(37歲)也同樣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吉池有一個女兒,因此能夠理解洋的心情。如果法律不能嚴懲這樣一個將努力爬向母親的嬰兒殘忍地摔在地板上并殺害的人,那司法的作用是什么呢?
2000年3月28日,檢方抗訴。這之后,檢察廳以及警方都在努力搜集證據,希望能讓F得到應得的懲罰。
在走訪過程中,他們發現F在拘留所里給好些人都寫過信。通過努力說服,有一些人把信件交給了檢方。在其中一封信里,F將他對彌生所作的事,比喻成一只公狗在路上看到一只漂亮的母狗……這是對彌生極大地侮辱。更重要的是,這證明F并沒有悔過的意思。
然而,2002年3月14日,這次抗訴還是被廣島高等裁判所駁回了。
裁判長在審理時認可了一審裁判的內容,而對于這一次抗訴中的重要證據——信件,雖然裁判長也認為那個比喻侮辱了逝去的彌生,但他也認為,在這些信件中,也能看出其他具有悔意的內容。
再一次的努力,可以得到回報嗎?
即便被駁回判決,洋也并沒有真正死心。事實上,自案發后不久,他就一直和幾位有著類似遭遇的被害人家屬在努力奔走,想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司法格局。
在他們看來,司法應該保護的,是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屬,是這些被損害利益的人。但無論是“酒鬼薔薇圣斗事件”還是彌生遇害的事,受到保護的只有未成年的行兇者,被害人和家屬受到的傷害卻沒有人在意。
2002年3月27日,檢方再次上告。這樣的結果還能改變嗎?
2005年11月底,洋接到了一名記者打來的電話。
記者希望洋可以針對一件事發表看法——最高裁判所已經接受了檢察廳的上訴,決定重新審理此案。
這時候,兩名律師主動表示要幫F進行辯護,他們提出了新的主張——這起案件其實是傷害致死。
1.F并不是想要殺害彌生,而是彌生尖叫時,他想要捂住彌生的嘴,卻不小心按壓到了喉嚨,才導致彌生死亡;
2.F也并非是想殺害夕夏,而是出于安撫夕夏的目的,想要給夕夏系上蝴蝶結(當時的繩索確實是綁了像系鞋帶一樣的蝴蝶結),結果不小心讓夕夏窒息死亡;
3.F并非要強奸彌生,而是出于缺乏母愛,所以渴望擁抱。
這樣的辯解詞讓洋不解,而這場2006年6月20日的宣判,也表明了裁判長的觀點:“原判決作廢,發回廣島高等法院進行重審。”
在判決里有這樣一句話,讓大家充滿希望:
“這樣的量刑并不妥當,如果不廢棄,顯然有違正義。”
發回重審后,F也作出了辯解。這一次,幫助F進行辯護的律師多達21人,組成了一個辯護團,而且他們都是自費進行辯護的。
辯護團成員坐在左邊的辯護席,圖源:參考資料[6]
他們提出了新的觀點:
1.事實上,F在母親自殺后,就出現了精神方面的問題,所以精神狀態一直停留在母親去世時的12歲;
2.在《魔界轉生》一書里,曾經提到過將鏡子植入女性身體,可以讓女性復活的事。所以F在彌生死后對彌生所作的事情,是一項復活儀式,并非侵犯;
3.現在想來或許幼稚,但當時F相信哆啦A夢的存在,所以把夕夏放進壁櫥,就像是哆啦A夢的壁櫥一樣,或許可以改變夕夏死亡的結果。
辯護律師提到F受哆啦A夢影響,圖源:參考資料[4]
彌生的母親由利子當然不能接受這樣的說辭。在知道女兒的經歷后,她對洋說:“我女兒的靈魂竟然被踐踏了兩次!”
如果說F曾經有些許的悔意,現在的辯護卻推翻了之前兩次審判的供詞,那么他的悔意是否也是謊言呢?
到現在為止,對F有利的辯護意見有這樣幾點:
1.案發時剛滿18歲,未成年;
2.并非預謀殺人,而是出于想要實施強奸的目的;
3.沒有前科。
而對他不利的,有這幾點:
1.犯罪動機確鑿;
2.殺害了兩個人的嚴重后果;
3.犯罪性質惡劣;
4.具有故意殺人的情節;
5.沒有足夠反省。
最后的結果,還可以改變嗎?
重審的判決
2008年4月22日,是重審宣判的日子。
審判長在宣讀判決書正文時,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1.辯護方在本次審理時的供述與尸檢結果不一致,不予采納;
2.被告在死后對被害人彌生所作出的一連串行為,可推定為強奸行為;
3.《魔界轉生》一書中提到的復活情節,和被告所作行為相差甚遠,不予采納;
4.被告為避免死刑,不僅推翻原有供述,還提供虛假供詞;
5.被告所謂的反省之意,并非應有的反省態度。
因此,這次重審的判決是——第一次判決被廢除,判處被告死刑。
重審宣判當天,F的辯護方提起上訴。
2012年2月20日,最高裁判所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最高裁判所駁回辯護團上訴,用“冷酷、殘虐、非人道”來形容被告人,圖源:參考資料[6]
F目前被關押在廣島拘留所(關押刑事被告人和死刑犯的地方)。
小編的話在重審判處死刑那天,F可能才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對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屬而言是多大的傷害。
“未成年”本來不應該成為逃避重判的理由。法律的意義,應該是維護一個國家的秩序,并為那些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們伸張正義。
只是,對于一個23歲就失去妻子、女兒,還要努力去爭取應得判決的青年來說,漫長的9年等待是不是長了一些呢?
這或許值得我們所有人思考。
本期資料來源
[1]MIXX:《光市母子殺害事件》福田元少年の生い立ち?人物像
[2] 本村洋?彌生:《天國からのラブレター》
[3] 門田隆將:《なぜ君は絶望と闘えたのか 本村洋の3300日》
[4] Sharetube:光市母子殺害事件で死刑確定になった「福田孝行」とは
[5]naver:光市母子殺害事件とは【福田孝行】、光市母子殺害事件|福田孝行(大月孝行)の発言まとめ
[6]youtube:光母子殺害事件で死刑確定へ、光市母子殺害事件03
本期編輯團
主稿:夏小婷;選題審核:小緣緣;校對:天空;題圖:;排版:魯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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