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9閱讀(13)
因為公司要求經常加班,如果你不認可公司的加班文化,你認為你自己找部門經理或主管溝通加班的煩惱,甚至表達出強烈不滿要離職的意思,即便你談話內容錄音了,能證明你自己是被迫離職嗎【即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案件中的公司信息、個人信息均作了隱藏替換,非真實信息,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怎樣跟領導提加班補償?以下內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怎樣跟領導提加班補償
因為公司要求經常加班,如果你不認可公司的加班文化,你認為你自己找部門經理或主管溝通加班的煩惱,甚至表達出強烈不滿要離職的意思,即便你談話內容錄音了,能證明你自己是被迫離職嗎【即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案件中的公司信息、個人信息均作了隱藏替換,非真實信息。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哪方當事人行使了勞動合同解除權。
李某某上訴認為系A公司行使了解除權,理由是在其表達離職意愿前,A公司的陸某經理已以“那我覺得你還是更適合大平臺”“我這家公司不太適合你”先行表示了辭退意圖。
首先,該談話發生的背景是李某某不滿經常加班和下班后還要完成寫日報等工作,主動找公司經理孫某某,而非公司找李某某談話;
其次,在李某某與陸某的交流過程中,對于李某某表露出的不滿,陸某雖然說了“那我覺得你還是更適合大平臺”等話語,但該些語句并不具有明確的公司將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意思,且陸某之后還對李某某說“要不你再試試看?你看一下,如果你覺得依然可以適應可以再試試”,李某某則表示“還是算了吧”;
再次,在李某某多次表達了晚走不如早走的意思后,陸某要求李某某和公司人事做好對接工作,而李某某隨后也去找了公司人事,最終也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故一審判決認定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意思表示最終是由李某某作出并無錯誤,李某某認為根據其與陸某的談話應認定系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李某某又稱,公司老板在開員工大會時要求大家加班,“能加你就留,不能加你就走”,是公司違法要求加班,其才提出離職要求,但只有在公司給予賠償后其才自愿離職,然該理由與其提交的與孫某某的內容不符,在其已經向公司經理表達了要求離職的意思表示后。
根據公司經理的要求再去找人事處理后續事宜,即使李某某在之后與人事談話中提出賠償要求,但在其已經將離職意思表達到公司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已經行使,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方式解決,賠償并不是解除權生效的條件,故本院對李某某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采信。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法律依據只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內容,你只有依據這個法律規定,向公司書面提出被迫解除才可以,否則口頭錄音,即便你表達出不滿甚至要辭職的想法,最終法院可能也不認可你的主張,也就是辛辛苦苦錄音,搞到最后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這里附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自學視頻《https://www.ixigua.com/7122426446169145890?id=7148238810361692702&logTag=a553bca9f70d297b8b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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