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河南周口男嬰丟失始末(河南周口男嬰丟失案始末)
發布時間:2024-06-26閱讀(31)

從“散步時暈倒,醒來后嬰兒丟失”的離奇經歷曝光,到輿論強烈關注、各方合力尋人,再到被曝事件系男嬰母親等一手策劃的鬧劇,“河南周口丟嬰案”從發酵到反轉,歷時3天。
5月21日,事發后第5日,“丟嬰案”一事仍持續引發輿論關注。警方通報中,最初的“盜嬰”變為后來的“嬰兒丟失”,事件被曝出存在婚外情、男嬰生父被指為一名在職干部等諸多細節,也引發眾多網友探討:兩次不同的定性表述,各自對應著什么樣的懲處?“策劃”一說如屬實,男嬰母親是否應該為浪費公共資源、發布虛假信息等行為“買單”?男嬰生父若是在職干部,可能面臨何種懲處?

回溯
“丟嬰案”反轉:“盜嬰”變“嬰兒丟失”
時間回溯到5月16日,當天,河南周口市公安局發布一則警情通報稱,16日11時45分,周口文昌分局接到群眾朱某報警稱,其妻子帶著四個月大的男孩子在周口市川匯區文昌大道周口公園對面綠化帶中間小路上散步時暈倒(患有低血鉀病,有暈倒史),醒后發現孩子失蹤,警方立案調查。
很快,“河南周口一女子散步時暈倒,醒來孩子失蹤”的消息,因其過程離奇,引發輿論關注。從名人、明星到普通網友,大家紛紛轉發擴散消息,也有民間搜救團隊、普通市民參與尋找。到5月16日晚間,警方開始懸賞5萬元征集線索。次日,家屬也表示愿意出資10萬元,希望好心人提供有效線索。
5月17日,事件第一次出現疑點。事發后,警方到事發現場模擬事發經過,但周圍的監控視頻只拍到了孩子母親推著嬰兒車走在人行道上的短暫畫面,孩子母親所說的案發現場處于監控盲區。
5月19日凌晨,事發3天后,男嬰被找回的消息傳來。北青報記者獲悉,男嬰在距離周口約200公里的河南鄭州被解救,嫌疑人自稱迫于壓力通過電話向周口警方自首。
就在大家好奇事情原委時,警方發布了新的通報。但很快,細心的網友發現,這份通報在表述上與此前的通報差別較大。5月16日晚,當地警方將男嬰失蹤一事描述為“盜嬰案”。但5月19日,警方發布嬰兒被安全找回的消息時,沒有使用“被盜”的表述,而是稱“嬰兒丟失”。
從“盜嬰”變成“嬰兒丟失”,表述轉換的背后是否另有隱情?嬰兒尋回的消息傳出后,一直活躍在媒體上的家屬一方卻突然沉默,不再發聲,手機關機,回避公眾。
與此同時,案件中越來越多的細節開始浮現。有媒體報道稱,周口男嬰失蹤事件中,孩子母親所稱的綠化帶并非第一事發地點,在此之前,孩子就已經被帶離。監控視頻里,男嬰實際上不在孩子母親推著的嬰兒車里。而北青報記者也在采訪中發現,孩子母親對自己暈倒的時間、如何醒來的經過說法不一。

進展
官方介入調查男嬰生父是否為在職干部
就在大家探討事件中的重重疑點時,5月20日,有媒體報道稱,男嬰失蹤事件背后存在更加復雜的情況:尋人的“父親”并非男嬰生父,其生父系一名在職干部,“男嬰丟失”實際上是孩子母親因婚外情一手策劃出的鬧劇。
網傳的一份通報顯示,該事件系劉某某(男嬰母親)與其高中同學王某某(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在職干部)、李某某(女,40歲,周口市農業銀行職工,劉某某與王某某共同的朋友)共同謀劃的虛假警情。劉某某和王某某高中畢業后失聯多年,二人于2017年通過李某某又取得了聯系。2018年清明節期間,王某某回周口探親時與劉某某相見,二人于酒后發生關系。事后,劉某某發現自己懷孕并告訴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將孩子生下來。孩子生下后,王某某與劉某某經多次謀劃,于5月16日9時許,王某某到劉某某家將孩子抱走,由李某某駕車送至機西高速周口站,再由王某某的二姐王某駕車送至鄭州,后稱劉某某在外活動時暈倒,孩子被偷走。目前,劉某某、王某某、知情人李某某及王某某的姐姐等均被采取措施。
5月21日,安徽滁州市委宣傳部就此回應稱,針對網傳滁州市瑯琊區人武部政委王一迪涉及周口嬰兒丟失事件,滁州軍分區紀委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核查結果嚴肅認真處理。一經查實,絕不姑息。
事件還在調查之中,暫未有結論。但公眾對于“因家庭矛盾一手策劃的鬧劇”這一細節憤怒不已,很多人將此事與此前“溫州樂清男孩失聯,家人懸賞50萬元尋子,后被證實系其母親一手策劃”一事做對比,指責男嬰母親浪費公眾同情心和資源的行為。“樂清男孩失聯”事件發生后,男孩母親被刑拘,隨即被提起公訴。今年4月,男孩母親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這不禁引發網友疑問:如果同是策劃,“周口男嬰失蹤”事件中的母親,是否面臨處罰?

觀點
若男嬰母親編造虛假警情 或將被依法問責
從警情通報對事件性質的表述的轉換,到被曝光事件或為男嬰母親等一手策劃,再到男嬰生父被指系安徽一名在職干部,鬧劇背后,隱藏著哪些法律問題?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河南周口丟嬰案”案情不斷反轉,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警方通報從最初的“盜嬰”改為“嬰兒丟失”,體現了對該事件在不同階段的官方定性。
談及“盜嬰”與“嬰兒丟失”的區別,張新年律師說,“盜嬰”即“偷盜嬰兒”,是一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且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般情況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已不足以懲戒,需納入《刑法》評價范疇,多以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丟嬰案”被曝系孩子母親與孩子生父方“監守自盜”。張新年律師稱,如果該消息屬實,對于嬰兒監護人(在本案中即嬰兒的生父母)“自己盜走自己的嬰兒”的這種監守自盜行為的法律定性,雖存有一定的爭議,但一般認為并不構成違法犯罪。“所以,依據最新的調查結果,警方將案件定性為‘嬰兒丟失’”。
張新年律師指出,雖然這種“監守自盜”的行為本身不構成違法犯罪,但是在此過程中,劉某、王某、李某等人編造虛假警情,并經網絡和媒體傳播社會影響不斷擴大之時亦未及時予以澄清,顯然擾亂了社會秩序,應被依法問責。“輕則應被可以治安處罰,重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種恣意消費社會公眾的善良情感與同情心的不端行為也將招致社會非議和道德譴責。”
對于事件背后被指涉及婚外情、男嬰生父被指系在職干部的細節,張新年律師說,“婚外情”雖違反了公序良俗,應受道德譴責,且有可能在離婚案件中被定性為婚姻“過錯方”,而承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但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外情)并不在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范圍。”
此外,張新年律師強調,如果是公務員或黨員存在婚外情行為,則基于黨和政府對其組員所提出的不同于普通群眾的一種更高層面上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章黨規以及公務員法、監察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涉案人員或將面臨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內處分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北青報記者 張雅 張香梅 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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