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6-30閱讀(25)
女友因口角離家出走多日后,卻帶著一名男同事凌晨回家拿衣服。男子謝某妒火中燒,竟揮刀砍向上門的男子孫某,造成對方左手拇指功能障礙。日前,寶山區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公訴,建議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
犯罪嫌疑人謝某酗酒后與女友秦某某在寶山區呼瑪一村暫住地發生吵架,致秦某某負氣離家出走。事后,謝某多次發短信聯系秦某某,請她回來。無奈,秦某某去意已決。
一個禮拜后,秦某某于凌晨2時許回來拿自己的衣物,隨同前來的還有自己的男同事孫某。謝某心生醋意,當即與孫某發生口角,并引發肢體沖突。
期間,謝某從廚房間覓得菜刀一把,揮刀砍向孫某某,造成孫某某因左手皮膚裂傷累及正中神經致左手拇指功能障礙,使其左手功能喪失10%,構成輕傷二級。
秦某某本人在勸阻過程中,也被刀劃傷,不過,秦某某放棄了鑒定。

寶山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謝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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