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時尚>10萬美容院騙局(體驗美容卻花了23萬)
發布時間:2024-09-03閱讀(18)
本想著花1980元到美容中心體驗,但卻做了另外三項美容服務,花了23萬元。消費者王女士認為美容中心存在欺詐行為,于是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980元的體驗費和23萬多元的美容款。一審法院認為價格過高與否不能司法鑒定,最終只支持了王女士退還1980元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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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美容中心使用的儀器是“三無”產品,屬于隱瞞事實的欺騙行為,故二審法院改判,支持了王女士退還23萬元的主張,同時也維持了一審退還1980元體驗費的判決。
做三個項目 花了23萬元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實。2015年10月8日,王女士在海淀區的都市佳茵中心花費1980元辦理一張美容體驗卡,并預約10月14日到店體驗。
10月14日當天,王女士到該店體驗。但是,王女士卻做了下頜肌(標價79800元)、顴肌光纖海融(標價69800元)及頸部(標價88000元)三項美容服務。因錢款不足,王女士當天只付了7600元,第二天轉賬付款剩余的23萬元。
事后王女士清醒,她覺得23萬元的美容費太高了,自己也未達到中心承諾的美容效果,這屬于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另外,王女士認為自己應知曉做美容的儀器設備的產地、規格、性能和使用說明等內容。
王女士說,自己當天并沒有做1980元的體驗項目。在做另外三個美容項目之前,自己并不清楚具體是什么,也不清楚價格,只聽工作人員說會達到醫療美容的效果,且7天之內會有效果。
于是,王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都市佳茵中心退還美容款237600元及體驗費1980元。
都市佳茵中心答辯稱,王女士先是體驗完1980元的項目后,感覺效果很好,就詢問有無其他項目可做,故中心員工向其出示了報價單,王女士當時感覺優惠幅度很大,便自愿要求繼續做其他項目。
價格無標準 原告一審敗訴一審中,王女士申請對都市佳茵中心提供的上述三項服務的價格合理性進行鑒定。但是,法院連續委托三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得到的回復分別是:沒有該項鑒定業務、沒有相關鑒定人、目前美容價格尚無統一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針對王女士要求退還1980元美容體驗費的訴訟請求,美容中心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王女士提供了該項服務。
針對王女士要求退還另外三項服務共計2376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首先,王女士是成年人,在進行消費之前,問清楚消費項目及價格才是正常消費習慣;其次,王女士接受完服務后,第二天支付了剩余的大部分款項,理應視王女士對其已接受服務的確認;再次,由于人們的審美、身體狀況存在的差異,加之“美容效果”并無明確、具體的規范標準,也無法通過鑒定程序進行鑒定,故王女士稱其未達到預期效果,不能成為退費的理由;最后,本案中,王女士稱美容價格過高,但無法鑒定。
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還1980元的主張,駁回了王女士要求退還237600元的訴求。王女士不服上訴。
美容儀屬“三無”產品 二審改判王女士在上訴狀中特別提到,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的知情權及都市佳茵中心使用的儀器等問題沒有涉及。都市佳茵中心認為,關于儀器問題,雙方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不是儀器的買賣合同關系,與使用儀器的品牌沒有關聯。
美容儀器的問題,成為二審法院改判的關鍵點。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美容行業管理相關辦法的規定,美容美發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產品、服務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美容美發服務所使用和銷售的各種用品以及相應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衛生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二審法院認為,都市佳茵中心雖然不銷售美容儀器產品,也不是美容儀器產品的生產者,但是,作為提供美容服務的經營者,直至本案訴訟中,都市佳茵中心也未能提供準確的產品名稱、沒有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也沒有該儀器的用途、性能、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材料,屬隱瞞相關事實,構成欺騙和誤導王女士進行消費的行為。
二審法院最終改判,并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還23萬元的主張,維持了一審退還王女士1980元的判決。(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
編輯:TF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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