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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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商品或勞務的對價或對價組成部分,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不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
這里各地政府給予商家的消費券補貼,屬于商家銷售相關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等對價組成部分,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的一部分,不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取得相關補貼時應該作為收入進行核算。 增值稅方面,根據《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消費券補貼款項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消費者拿消費券采購相關商品時: 借:預收賬款 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務中,也存在商家為了達到促進消費的目的,自行發放消費券的情況,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預先付款購買代金券,比如50抵100元代金券;二是免費發放的消費券,三是消費滿多少給予的消費券。 第一種情況,實際屬于商家提供給消費者的一種商業折扣,消費者購買代金券時,先計入“預收賬款”核算,執行新收入準則的,計入到“合同負債”;消費者實際用代金券消費時,確認收入,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出售代價券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實際消費時,按照折扣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 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確認收入時,注意銷售的代金券是含稅金額,比如預售的50元的抵100元代金券,50元為價稅合計數,在確認代金券對應的收入時,需要將50元轉換為不含稅金額,假設是餐飲店,提供餐飲服務適用6%稅率,不含稅金額為50÷(1 6%)=47.17元,消費者實際消費180元,用了一張50元抵100元的代金券,商家確認的收入應為47.17 80÷(1 6%)=122.64元,確認銷項稅額為7.36元。 商家在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時候,注意將折扣金額和銷售金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這樣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計征增值稅,不要將折舊金額填列在備注欄,或另行開具發票,否則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第二種情況,若商家發放的消費券為滿減消費券,現金券,無需消費者預先支付,發放消費券時,無需賬務處理,消費者實際使用時直接按照提供商業折扣進行處理即可: 消費者拿消費券進行消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三種情況,消費者免費取得的消費券、現金券,是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后,商家給予的,則需要判斷給予的消費券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權利(客戶是否實際受益)。若屬于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權利,則需要消費券作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需根據以往經驗,估計消費券的使用率,分攤總的銷售價款,消費券分攤的銷售金額確認為“合同負債”,消費者以后用消費券實際消費時,再結轉至“主營業收入”。 比如五一期間,某燒烤店開展“滿200送100”的促銷活動,活動期間,消費者消費滿200元,贈送100元現金抵扣券,當消費者下次到店消費時,消費超過200元可以使用該現金券,該現金券不兌換現金,不兌換禮物,有效期為3個月。 該燒烤店五一期間銷售總額為200萬,送出去的現金券為100萬,預計現金券抵扣使用率為70%,假設該燒烤店為一般納稅人。 五一期間,該燒烤店賬務上,應在消費券和提供的餐飲服務之間分攤200萬元的銷售額, 消費券的單獨售價為100×70%=70萬,提供餐飲服務確認收入為200÷(200 70)×200÷(1 6%)=139.8萬元,確認合同負債為70÷(200 70)×70÷(1 6%)=17.1萬元,確認銷項稅額為200÷(1 6%)×6%=11.3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9.8 合同負債 1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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