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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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有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責任。征管法對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承擔的責任分為兩類,一類是應扣未扣,另一類是代扣未代繳,兩種情況下的處罰規定是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無論是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實務中,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一般不會忘記,但是企業支付兼職人員勞務報酬,有時會忘記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為其辦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支付股東分紅時,未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行政處罰時,不加收滯納金。但是,若企業代扣了稅款,并未按期解繳稅款的,就需要對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除了滯納金,行政處罰還包括罰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稅款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了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即對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由納稅人補繳稅款,對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均不加收滯納金,但是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對于扣繳義務人代扣了稅款沒有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相當于企業占用了稅務機關的資金),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解繳稅款,根據是否配合,以及配合程度,再看是否罰款以及罰款的多少(50%以上,3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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