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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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企業真實業務發生的成本費用,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并不能取得合規發票,比如企業從個人手中采購商品、勞務服務等,個人不愿意到稅局**,導致相關成本費用不能取得合規抵扣憑證,但是賬務處理方面,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要求處理,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就要計入當期,會計入賬不以是否取得發票為前提。
我們要遵循一個原則,企業做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報稅按照稅法的規定。兩者由于有稅會差異的存在,會計利潤不等于稅務利潤屬于正常情況,所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利潤)等于會計利潤總額加上納稅調整增加額減去納稅調整減少額。 對于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會計賬務處理上,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就要入賬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影響當期的會計利潤總額,結轉至“本年利潤”的本期稅后凈利潤期末需要繼續結轉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然后在“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本期的利潤分配,包括分配現金股利,提取盈余公積等,本期的會計稅后利潤經過分配之后,留存與企業以留待后期分配的利潤,就累計到了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項目。
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沒有取得合規抵扣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作納稅調增處理,即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這部分沒有抵扣憑證的成本費用。 實務中,很對企業為了方便,以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沒有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就選擇不入賬,這樣操作,一是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屬于會計差錯;二是關鍵時刻,可能導致多交稅,這是問什么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稅務上未分配利潤由于存在沒有取得合規抵扣憑證的成本費用的存在,導致被拉高,實際企業并未有那么高的未分配利潤,即稅務未分配利潤虛高。 在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需要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在定價時,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根據《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號)第12條規定第一種情況,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就被認定為轉讓的股權收入明顯偏低。
凈資產份額即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乘以轉讓比例,所有者權益中未分配利潤是歷年累計的尚未分配的利潤總額,稅務機關一般認可是稅務申報的金額,若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金額較大,轉讓收入確認為平價轉股,0元轉股,稅務機關就不會認可,會調整其股權轉讓收入,一般情況下,是按照這個凈資產份額來調整。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13條第四種情況還規定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②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③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④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通過這些證據證明稅務上的未分配利潤虛高,稅務上的凈資產份額虛高,證明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有理由,稅務機關則無需調整轉讓收入,關鍵時刻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 同時,稅法上并未有未分配利潤必須分紅的規定,但是連續三年不分紅,稅務機關會發送預警通知。企業將沒有取得合規扣除憑證的成本費用也及時入賬,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則更能反映實際利潤累計情況,企業可以做出說明,企業要將為數不多的利潤留存下來,以待日后擴大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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