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必須一致嗎?
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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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應該保持一致嗎?什么情況會造成兩者的不一致,不一致合規嗎? 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個稅申報的工資之間一般情況下是不一致的,主要是由于兩者納稅時間上的差異以及兩者具體內容上的差異。
納稅時間差異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遵循權責發生制加收付實現制的原則。權責發生制即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不管是否實際支付,均應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這一點與會計成本費用計量一致,比如工資薪金的計提。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僅遵循權責發生制,某些成本費用還需要關注是否實際支付,這一點主要體現在跨期工資薪金支出的情況,企業當年度計提的工資薪金支出,匯算清繳之前實際支付的則可以稅前扣除,若匯算清繳之前尚未支付的,匯算清繳時,則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比如年末計提的年終獎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還沒有支付的,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申報遵循收付實現制,納稅人(員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時,才具有納稅義務。以一般企業,當月工資次月發放為例,當月賬面計提工資(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次月實際發放工資時,員工才用繳納個稅的義務,所以發放工資由單位代扣個稅(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單位在實際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為員工辦理個稅預扣繳申報。這就造成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及個稅申報工資之間存在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差,比如企業2021年12月賬面計提的工資,1月實際發放,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支出包括12月份計提的工資,而個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歸屬期為2022年1月,這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支出(當期1——12月)實際為個稅申報當年2月——次年1月的工資。
具體內容差異企業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及非現金形式的勞務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為員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比如過年過節企業將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員工,賬務上計入職工福利費(賬務上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并不計入工資總額。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包括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勞動分紅,年終加薪,獎金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企業發放給員工的非貨幣性福利(不可量化到職工個人的集體福利免征個稅)。
兩者申報的工資中,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可量化到個人的非貨幣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但是企業所得稅前并不計入工資薪金支出,而是計入職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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