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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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外投資并不一定是以貨幣形式,有的時候手中現金有限,股東會選擇通過手中房產,車,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等對外完成出資。那么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涉及到財產增值需要繳納個稅嗎?有沒有什么優惠政策呢?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那么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所得怎么確定呢?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作價,以評估的公允價值作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評估公允價值)-資產的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舉個例子,張某以名下一套獨棟別墅對外出資,評估公允價值為2000萬,該房產的原值為800萬,相關稅費合計為300萬,張某需要繳納的個稅為(2000-800-300)*20%=180萬。 可以看出,這種高估值的資產,轉讓所得需要繳納的個稅也不是小數目,那么有沒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呢? 根據個稅相關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選擇分期。如果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部分對應的部分或全部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也要優先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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