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GP股東和LP股東是什么意思?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2)
|
GP即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LP即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GP股東和LP股東是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至少有2個合伙人組成,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如果合伙企業中只有GP,沒有LP則該合伙企業是普通合伙企業;如果有LP,則該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
GP需要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在合伙企業中,GP是老大,GP不管出資多少,都需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GP不管出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合伙企業可以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位或數位GP來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但是LP沒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LP對外不得代表合伙企業。簡單來說,GP對合伙企業負責,LP僅為出點資,享受分紅。 出資方面,GP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是LP不得以勞務進行出資,不管是GP還是L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GP(普通合伙人)。
由于GP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對GP的約束也越多。 競爭方面,GP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LP,如果合伙協議沒有明確要求不得從事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則可以從事。 財產份額出質方面,GP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出資,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質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而LP如果合伙協議沒有明確要求有限合伙人不得拿財產份額對外出質,則可以對外出資。
財產份額對外轉讓,GP向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或全部份額,除非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否則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LP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無需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入伙退伙,普通合伙人如果退伙,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也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入伙,需要對入伙前入伙后的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如果退伙,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LP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分紅權,監督權,但是LP可以從事以下活動: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對企業的經營提出建議;參與選擇承辦企業審計業務的事務所;獲取經審計的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對合伙企業提起訴訟;為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可以看出,各方面,對GP的限制比對LP都要更加嚴格。而實務中,有限合伙企業多作為公司架構設計的頂層架構,因為可以通過釋放股權給LP,通過LP來融資,但是又不會稀釋控制權,即使GP僅有0.1%的股權,也均有絕對控制權。 |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