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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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和LP是合伙企業中兩類合伙人身份,GP是指普通合伙人,LP是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券承擔有限責任。一個合伙企業中,有LP的存在,則該合伙企業屬于有限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企業中只有GP的存在,則該合伙企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GP 和LP身份要求不同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GP(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LP)。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GP,但是可以成為LP。 GP和LP 對勞務出資形式要求不同 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這些出資形式GP和LP均可,但是GP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是LP不得以勞務出資。 GP和LP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伙人需要對合伙企業承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GP和LP對企業經營管理要求不同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實施經營管理權,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并沒有經營管理權;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即有限合伙人可以理解為出資投資,不對企業進行管理,具有利潤分紅權(投點資,分點紅,不均經營管理權)。 GP和LP財產份額出資、轉讓要求不同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期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出質,需要經得企業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 轉讓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部分或全部),需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企業另有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GP和LP與合伙企業交易要求不同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企業另有規定。 GP和LP對是否從事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要求不同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其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可以看出,GP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對GP的財產份額的轉讓,與本企業交易,是否可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行業等要求均要比LP嚴格,GP不管其出資比例多少,是合伙企業的掌舵者,而LP不對企業進行管理,具有分紅權。 由于有限合伙企業GP和LP的獨有特點,有限合伙企業這種組織結構被運用于家族公司,控制風險,GP由于可以是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規避了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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