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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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不少企業反應,每年招待客戶,過年過節贈送客戶禮品等業務招待費在所難免,嚴格控制相關支出,又害怕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最后造成“業務招待費”每年都會超標。對于這種情況,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合理節稅呢?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前提下,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進行稅前扣除。 這里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 從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可以看出,實際稅前扣除金額為實際發生額60%,以及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兩者中的較小數。前面提到“業務招待費”超標的問題,主要是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流程改造,合理節稅 在業務招待費不變的前提下,如何改變銷售收入,來達到節稅的效果呢? 提供一個流程改造的思路,將銷售部門獨立出去,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公司。 通過例子來理解: 某制造企業2020年實現銷售收入8000萬,發生業務招待費200萬,則該企業2020年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40萬(8000*0.5%<200*60%)。(www.ws46.cOm)
流程改造:該制造企業將銷售部門剝離出去,成立銷售中心子公司,制造企業將生產出來的產品以7000萬元的總價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將產品以8000萬的總價銷售經銷商。在開支業務招待費時,制造公司承擔40%,即80萬,銷售公司承擔60%,即120萬。 經過流程改造之后,制造企業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為35萬元(7000*0.5%<80*60%);銷售公司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為40萬(8000*0.5%<120*60%)。經過改造之后對于整個集體而言,多扣除35萬業務招待費,節稅35*25%=8.75萬元。
這里只是單單從業務招待費角度來考慮將銷售部門剝離出去節稅情況,實務中很多企業將銷售部門剝離出去,不僅僅可以增加扣除費用,還可能會涉及享受有其他優惠政策,所以通過合理的流程改造,可以有效地降低整體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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