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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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企業在計算繳納印花稅時一般會遇到這些問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收入嗎,是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呢?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是按照銷售收入交稅,但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列明金額,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列明金額不明確的,才以結算金額為計稅依據;而實務中,銷售收入和合同列明金額之間是存在差異的,比如簽訂了合同未能兌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并沒有銷售收入,所以企業銷售收入和印花稅計稅依據并不完全一致。 印花稅所稱的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10項)、產權轉移數據以及營業賬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額,應稅產權轉移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額,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以及資本公積的合計數額;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如果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沒有列明金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價格確定。10項合同,以及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涉及到購銷行為,如果合同約定了不含稅金額以及增值稅稅額,則按照不含稅金額計算印花稅,此時對于銷售方企業而言,即為賬務上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對應的金額;如果合同中沒有單獨列示銷售金額和增值稅,即合同是以價稅合計數列示,或者合同并未約定銷售價款,則按照實際結算價款確認,此時就是含稅銷售收入,對應的賬務上為“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非勞務類)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的合計數。 印花稅10項合同的具體計稅依據:
需要注意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完稅。對已貼花完稅的,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有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所以對于查賬征收的企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一定和銷售收入一致,因為合同如果不兌現,或則兌現金額和合同約定金額有差異的,都是按照合同金額來繳納印花稅。 對于核定征收的企業,計稅依據一般為主營業務收入和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的征收比例確認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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