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附“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企業可否接收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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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如果對方利用商業匯票進行結算,匯票上附條件“不得轉讓”字樣,可否接收,能否取得相應的票據權利,行使權力又會受到什么影響? 情形一:出票人在出票時標記“不得轉讓”字樣 A(出票人)出票給B(收款人),如果出票人A在出票時標記了“不得轉讓”字樣,收款人B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收款人在到期后可以提示承兌銀行進行付款,承兌銀行拒絕付款,享有向出票人追索的權利。但是B不得背書轉讓給其他人,如果背書轉讓,背書行為無效,作為被背書人無法取得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情形二:背書人背書轉讓時,標記“不得轉讓”字樣來源: www.ws46.com A(出票人)出票給B(收款人),B背書轉讓給C,B背書轉讓時在票據上標記了“不得轉讓”字樣,C又背書轉讓給D。首先B的背書轉讓行為是有效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行為附有條件的(不得轉讓),不發生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轉讓行為的效力,所以C取得了票據權利,C屬于有權轉讓給D,D也可以取得票據權利。D在匯票到期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提示承兌銀行進行付款,享受付款請求權,但是如果承兌銀行拒絕付款在行使追索權的時候,可以向A,C進行追索,而如果向B申請追索,B是可以拒絕,因為背書人(B)在匯票上標記“不得轉讓”字樣,被背書人(C)又將匯票進行轉染的,原背書人(B)不對后手(C)的被背書人(D)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企業在收票據的時候,如果自己企業是作為收款人,出票人標記“不得轉讓”不影響自己企業請求付款,但是會影響自己向外背書轉讓該票據;如果出票人標記“不得轉讓”字樣,而自己企業是作為除收款人以外的被背書人,則不要收這種票,無法取得票據權利;如果是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不影響自己行使請求付款權,但是再對外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原背書人,是可以對抗除了其直接后手的其他后手的追索權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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