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暫估成本跨年匯算清繳怎么填?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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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采購原材料、商品已經驗收入庫,但是還沒有收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出于謹慎性原則,需要先憑借入庫單、采購合同等資料,暫估成本入賬。那么如果發生暫估成本跨年了,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匯算清繳呢?
如果企業采購原材料或貨物還沒有加工成產品對外銷售,或直接對外銷售,那么就不會存在結轉成本影響損益,就不會影響匯算清繳,只有暫估成本實現對外銷售已經結轉成本了,才會影響企業當年度匯算清繳。 如果匯算清繳之前,已經收到發票,那么賬務上紅沖原暫估分錄,其次根據收到的發票重新入賬,然后出現暫估金額和新入賬金額存在差異,產品已經對外銷售,上年已經按照暫估成本結轉成本,則需要將差異額過渡至“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調整上年度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紅沖暫估入賬分錄(紅字):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 按照發票注明的金額和稅額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存在差額(這里以暫估成本小于實際收到發票金額為例,如果是暫估成本大于實際發票金額則分錄相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調整應 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以及盈余公積(如涉及):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實務中,如果差額比較小,也可直接計入到當期損益中,不再調整上年度損益。
匯算清繳之前已經收到發票的情況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發票注明的實際成本進行稅前扣除,在發票金額和暫估相同的情況下,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匯算清繳無需額外填表。 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還沒有收到發票,那么匯算清繳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做納稅調 增處理,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沒有合法票據,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調 增原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減的成本,具體填列在《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扣除類調整項目“其他”對應欄次,“賬載金額”填列于暫估入賬的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對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稅收金額”填寫為0,因為全部賬載金額均不得稅前扣除,所以“調 增金額”=“賬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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